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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信息分类: 财政预决算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8-05-07 15:36
标题: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市级部门预算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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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市级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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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度市级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和抗诉案件。

(三)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四)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审理减刑案件和假释案件。

(六)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受理不服本院及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案件的申诉和再审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提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批转的委托执行的案件。

(八)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并决定国家赔偿。

(九)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对法律、法规、规章提出修订意见,对审判工作中发现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地方党委考察、配备协管干部;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及工勤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本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三)指导和开展全市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十四)领导全市法院监察工作。

(十五)承办其他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上述职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内设18个职能(庭)室:

(一)办公室

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政务;组织安排本院各种会议和院领导的公务活动;组织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电、保密工作;负责秘书、机要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信息编辑工作;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负责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负责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接待、外事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政治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搞好法院系统的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抓好全市法院队伍建设;指导管理全市法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奖励工作,按权限审批、呈报记功、评模、表彰事项,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考试、考核、等级评定与晋升和法官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呈报工作;协助编制部门管理全市法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工资、福利、辞职、辞退等工作;管理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及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行政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政治部内设组织处、法官管理处、人事教育处、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均为副科级建制。

(三)立案庭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各类上诉(抗诉)案件审查立案;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及调解;对立案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审理不服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核算当事人予交诉讼费用,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处理来信来访(其中,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访,由有关审判庭接待处理);确定案件的开庭日期,负责送达法律文书,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审理办案的期限)跟踪督办。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审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审理相关涉外内审、移送管辖、请示案件;负责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审理和报批工作;审理减刑案件和因特殊情况假释的案件;负责对下级法院审理相关大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审理相关的请示、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负责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审理和报批工作;负责对下级法院审理相关大要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审判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七)民事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法院相关案件审限的申请。

(八)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审判第一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审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宜。

(九)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对确有错误的,指令下级法院立案再审;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审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审判监督庭

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应当再审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应当由本院再审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再审案件;审批下级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一)执行局

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会同行政审判庭执行需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组织全市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必要时组织或参加下级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审理当事人对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协调处理法院间在跨县(区)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案件;协调处理基层人民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海关、部队等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办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的执行案件;办理其他执行工作相关事宜。

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监督协调办公室,均为副科级建制。

(十二)研究室

负责调查掌握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动态;研究有关法院工作全局性的方针、政策问题和重大理论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负责本院报告、讲话等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提出对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司法统计工作;指导少年法庭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法院的法制工作;负责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部门、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联系和新闻记者的来访接待工作。

(十三)书记员办公室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负责组织并承担庭前准备工作和各类案件的记录工作;配合各审判庭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其他公务活动;负责法律文书的校印、装订和案件的整理、归档;指导下级法院书记员办公室的工作。

(十四)司法警察支队

领导全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完成警卫机关安全、警卫法庭、提押人犯、协助执行案件、执行死刑任务;负责拟定市法院司法警察执勤、训练、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意见,并组织实施;主管全市法院的警械具、武器装备管理、警用标志发放及警风、警纪纠察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业务培训,组织协调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力量调配,依法执行任务;警卫本院法庭,依法传唤、拘传、拘留、押送、看管人犯,维护审判秩序;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十五)技术处

负责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通信、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司法鉴定等司法科学技术的规划、技术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现代化办公、司法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工作,指导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工作;办理其他科学技术服务事项。

(十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国有资产等管理使用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两庭建设等方面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含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产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机关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及纪检工作;领导本院共青团、工会、妇联工作。

(十八)监察室

负责全市法院机关纪检监察工作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2018年法院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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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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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8年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分经济科目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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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分政府科目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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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8年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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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18年法院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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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18年法院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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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18年法院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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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2018年法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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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2018年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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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2018年法院政府采购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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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

(一)收入预算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7,472.08万元,2018年收入预算505.33,比2017年减少6,966.75万元。

变动原因:司法改革法院上划省级财政,市级预算只保留离休人员及部分项目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12017年基本支出3,716.96万元,2018年基本支出117.48万元,2017年减少3,599.48万元,基本支出系按现有人员工资标准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司法改革法院上划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只保留离休人员经费及退休人员提租补贴。

22017年项目支出3,755.12万元,2018年项目支出387.85万元,比2017年减少3367.27.8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司法改革法院上划省级财政,主要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二、“三公”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73.5万元,用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169.5万元,比上年增加96万元,由市级财政拨付,用于执法执勤用车采购。

三、机关运行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490.42万元,2018年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26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489.16万元,下降99.74%,减少的主要是2018年市级预算只保留离休人员公务费和特需费。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市法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96万元,用于执法执勤用车采购。

五、其他说明

(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1、信息化建设运维服务

2、物业管理服务

3、聘用制书记员

4、临时工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

市法院公车改革后编制核定为21辆,资产价值总量为4,528,091元,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为机要通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20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执法执勤用车7辆)。

 2.房屋情况:

市法院审判法庭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41974.22平方米,投资总额32959.37万元,现正在进行竣工决算。

3.其他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通用设备资产总价(不含车辆)为29,426,624.17元;

专用设备资产总价为1,509,268元;

图书档案资产总价为4,440元;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资产总价为61,200元。

(三)绩效管理情况

2018年市法院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

(四) 其他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

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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