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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35200061/2021-00018 信息分类: 财政预决算
发布机构: 大同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1-03-30 09:20
标题: 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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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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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一)承担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城建科技、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指导全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租赁市场政策,指导住房租赁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拟定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房产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产房、私产房的管理;负责对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租赁、房屋征收、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指导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进行归集和管理。

(四)负责对全市城市设计建设管理的监督指导。指导全市开展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完善市政公用设施;拟定全市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工作;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拟定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五)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执行;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六)指导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市场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工作;构建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市场及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其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建筑业建造方式和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工作,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对县区建筑市场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构建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建筑市场秩序;组织协调全市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承担指导全市城市建设的职责。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全市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和城市防洪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资金和城市维护费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职责。指导各县区推进村镇建设,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拟定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村镇建设技术服务和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推广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十)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拟定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县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参与全市建筑工程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市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全市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省际、市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接市公安部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指导全市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加强对全市城市设计建设管理的监督指导。指导全市开展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完善市政公用设施,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指导全市推进村镇建设,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指导全市建筑业建造方式和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完善行业诚信体系,构建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部门预算组成

从部门预算构成来看,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部门预算包含住建局机关本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业务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及所属基层大同市住房事务中心等下属5个财政补助的单位经费。我局目前内设科室17个,分别是党组办公室、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政策法规科、住房改革与房屋管理科、标准定额科、住房保障科、城市设计管理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建筑市场监管科、城市建设科(园林管理科)、村镇建设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建筑节能与科技科、计划财务科、物业管理科、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纳入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算的单位包括:

大同市住建局机关本级

大同市住房事务中心

大同市安居工程建设保障中心

大同市城建档案馆

大同市建设工程事务中心

大同市工程招标定额中心

第二部分2021年度部门预算报表(见附表)

附件:078.xls

第三部分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度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预算收支情况

大同市住建局2021年收入预算125683.22万元,比2020年104200.3万元增加21482.92万元。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住建局机关本级2021年政府基金预算增加67195.86万元,而一般公共预算有所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大同市住建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9250.78万元,比2020年54963.72万元减少了45712.94万元。其中,2021年基本支出2020.56万元,比2020年8533.74万元减少6513.18万元;2021年项目支出7230.22万元,比2020年46429.98万元减少39199.76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局属单位合并为5个;另大同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大同市园林绿化中心及其所属单位、大同市房管监察大队不再纳入大同市住建局管理。

(三)政府基金预算情况

2021年我局政府基金预算116432.44万元,比2020年49236.58万元增加67195.86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棚户区改造支出106825.95万元用政府基金预算列支。

二、“三公”经费情况

2021年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13.1万元,比2020年23.2万元减少10.1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减少了大同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大同市园林绿化中心、大同市大同公园管理中心、大同市房管监察大队的公务车辆。2021年预算我局按照上年度实际情况申请安排。2021年公务用车维护费13.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因公出国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0万元。

公务用车维护费系按照公车改革后单位实际留用的机要用车数量及市财政车辆年度预算标准核定。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大同市住建局2021年所属机关本级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26.76万元,比2020年184.23万元减少57.47万元。运行经费主要是用于机关维护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减少原因是大同市园林绿化中心不再纳入大同市住建局管理。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住建局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36.64万元。

五、其他说明

(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大同市住建局目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印发的《山西省2021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进行,本单位不单独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1、车辆情况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局机关本级核定的实物保障机要用车1部,基层单位用车数量6部。

2、房屋情况

局机关单位用房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编制人数核定的统一用房,实际面积998.79平米,基层单位用房面积10310.69平米。

3、绩效管理情况

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部门预算资金都已按照要求设定目标绩效。2021年住建局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已按照财政要求制定项目绩效申报。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经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经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的国际旅费、国际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公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2021年3月30日

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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