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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35200054/2021-00144 信息分类: 财政预决算
发布机构: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8-17 11:26
标题: 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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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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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一大同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例行监测、专项监测等)和监督抽查检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环境、农产品产地认定检验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鉴定检验;负责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应急监测任务;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方面的宣传和技术培训;(负责全市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规划、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接受其他委托检验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开展相关的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负责食品、酒类食品、保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验、复验和委托检验等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综合上报和反馈食品、酒类食品、保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信息,提供质量公告所需的技术数据和质量分析报告;开展与食品、酒类食品、保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等检验及质量分析相关的科研工作,(并在上级检验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快速检验工作;负责对下级同类检验机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协调和检验项目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本市食品、酒类食品、保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为食品、酒类食品、保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监督提供技术保障。)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负责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检验、复验和委托检验等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综合上报和反馈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信息,提供质量公告所需的技术数据和质量分析报告;开展与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检验及质量分析相关的科研工作,(并在上级检验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快速检验工作;负责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质量检验部门以及下级同类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为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提供技术保障。)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在核准的检验项目范围内,实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和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技术评价和事故调查相关的技术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和环保方面研究的工作。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负责对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风险监测、合格率抽查的检验工作;负责受理社会委托的工业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负责建立、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进行量值传递,对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对依法管理的其他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对商品量、商品包装的计量检测项目、型式评价项目及能源效率标识计量项目等进行检测。研究起草技术规范。

   8.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负责药品及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核实、评价、上报和反馈;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两品一械”不良反应知识的宣传、培训;负责“两品一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做好“两品一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情况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下设内部科室19个办公室党建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质量技术管理部、业务管理部、仪器设备管理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技术研究所、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所、食品检验技术研究所、药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微生物检验技术研究所、农产品检验技术研究所、畜牧与水产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工业产品检验技术研究所、能源产品检验技术研究所、计量科学研究所、民生计量检定研究所。

二、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部门决算表

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2020年决算批复.XLS

三、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2020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情况说明

2020年收入总额44226963.45元,较2019年增加3241963.16元,增幅7.91%。主要原因是2020年因机构改革,5家单位合并中的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2020年开始财政单独核算,没有以前年度的数据。

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1710112.66元,较2019年增加3287550.21元,增幅8.56%。其中:基本支出拨款收入22609209.53元,项目支出拨款收入22541479.94元。主要原因是2020年因机构改革,原大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大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大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大同市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合并组建成立“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其中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2020年才开始财政单独核算,没有以前年度的数据。

经营收入0元,较2019年减少2341187.79元元,减幅100%。原因是因机构改革,原大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大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大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合并组建成立“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2019年在“经营收入”中反映,2020年在“事业收入”中反映。

事业收入1814024.5元,较2019年增加1814024.5元,增幅,100%。原因是因机构改革,原大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大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大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合并组建成立“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2019年在“经营收入”中反映,2020年在“事业收入”中反映。3、4项收入较2019年减少527163.29元,减幅22.52%。原因是疫情期间检验检测收费减半收取。

其他收入702826.29元,较2019年减少21392629.19元,减幅96.82%。主要原因是原大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19年有省药监所、省药监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拨款。

(二)支出情况说明

2020年支出总额45150770.47元,较2019年增加3522117.41元,增幅8.46%。主要原因是2020年因机构改革,原大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大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大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大同市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合并组建成立“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其中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2020年才开始财政单独核算,没有以前年度的数据。

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5150770.47元,较2019年增加3522117.41元,增幅8.46%。其中:基本支出22609290.53元,项目支出22541479.94元。(人员经费支出21235889.92元,占财政拨款支出50.07%;公用经费支出1373400.61元,占财政拨款支出3.04%,)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因机构改革,原大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大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大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大同市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合并组建成立“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其中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2020年才开始财政单独核算,没有以前年度的数据。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支出197308.59元,较2019年增加44026.20元,减幅28.72%。主要原因是2020年因机构改革,原大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大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大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大同市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合并组建成立“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其中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2020年才开始财政单独核算,没有以前年度的数据。

 

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7308.59元,较2019年增加46426.2元,增幅30.77%。

国内公务接待费0元,较2019年减少2400元,减幅100%。疫情期间严格控制接待。

(四)、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0年政府采购支出5501880.00元,其中:办公设备仪器设备采购支出5482380.00元;购买服务支出19500元(车辆保险、印刷费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2020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元,支出0元,与上年一致。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车辆数37辆,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用车2辆;应急保障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5辆;其他用车9辆。

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7台。

四、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4、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

五、2020年我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科学细化绩效目标,熟悉绩效管理的程序和流程,探索绩效跟踪监控,深入开展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和项目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现场反馈并要求改进,加强评价结果与项目资金安排的衔接。严把支出关口,杜绝一切不合理的开支,绩效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项目达到了预期成果。

 

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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