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35200036/2016-00002 | 信息分类: | 人民防空办公室(已归档) |
| 发布机构: | 大同市人防办 | 发布日期: | 2016-12-02 10:47 |
| 标题: | 大同市人防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文号: |
大同市人防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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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防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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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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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建人防工程报废与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5条(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28条、第35条(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1、核实该现场进行的生产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生产活动内容一致性。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涉及已建人防工程报废与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的单位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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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各类人防公共工程使用监督检查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1998]21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帐卡的建立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的单位,要指定部门和专人对资产实施有效管理,防止人防国有资产毁损和流失,要认真做好人防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帐务登记,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改变人防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 |
1、核实该现场进行的生产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生产活动内容一致性。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涉及各类人防公共工程使用的单位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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