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35200000/2021-00016 | 信息分类: | 政府令 |
发布机构: | 大同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5-01-16 15:49 |
标题: |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 文号: |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
时效: |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现公布《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俊明
2014年12月22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加强科学立法,完善制度创新,市政府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废止6件市政府规章,废止后涉及的行政管理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一、《大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二、《大同市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三、《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四、《大同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五、《大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六、《大同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本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