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信访局

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我市信访机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大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大同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大同市信访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大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信访局信息公开专栏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主要办公场所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本机构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http://www.dt.gov.cn/dtxxgk/xxgktree/xxgktree.html?parentChannelId=5a4729bebf0b4775bdcd2ed48d4dae35)(大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信访局信息公开专栏)。

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构设立的档案资料室查阅。

查阅地点:大同市平城区云山街676号市信访服务中心办公楼一层;

查阅时间:每周三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352-7995319

(三)公开时限

本机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构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构提出申请,本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本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大同市信访局

受理地址:大同市平城区云山街676号市信访服务中心办公楼一层;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联系电话:0352-7995319;

邮政编码:037300

(二)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构提出申请,应当填写《大同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本机构处领取,复制有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要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第一,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第二,通过互联网邮件发送申请的,请在主题上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申请人也可以到本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本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构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办理时限

本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技术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技术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大同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大同市信访局

2019年5月28日

 

         附件:

 

 

 

 

 

大同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个人)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提出申请的方式

当面      □邮寄     电子件     传真

所需的政府信息

名称:

文号:

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传真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纸质文本  光盘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具体用途                                       

类型: 生产生活科研查验自身相关信息其他

费用免除理由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申请人(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正确填写受理机关名称。

 

3. 申请人(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民个人申请免除收费的,请提供相应证明。

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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