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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决定》,已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