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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大同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位于大同市武州路(原拥军南路)西侧原大同市牧童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大同市饲料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废止,土地使用权终止,自报纸刊登公告之日起7日内将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回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否则,由大同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