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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12-06
来源: 大同日报
阅读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37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同政办发〔2012〕101号)精神,全面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格局,现就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监督管理、规范工作运行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低保申办程序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要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作为低保对象认定的三个基本要件,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审核、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25个工作日办结制度,对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者本人,同时说明情况或理由。

(一)规范低保申请程序。申请低保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声明,并签字确认;

2.办理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书面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建立全程公示机制。“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所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都要实行阳光申请、阳光核查、阳光公示、阳光发放,以全面公开促公平公正。各县(区)要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统一设置公开公示栏,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保障标准、申请条件、申办程序、监督电话等。要对申请低保人员在审核上报和确定审批之前进行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期为7天;对已纳入保障范围的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期至下次复核结束。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家庭住址、家庭收入、保障人数、补助金额、享受时间、公示期限等。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公示信息要张贴在公开公示栏的显要位置,内容翔实、字迹工整。公示情况要统一拍照留存,同时建立公示照片台账。

各县(区)要向社会公布市、县(区)低保部门的监督电话,以便接受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同时,要开通保障对象信息查询系统,完善面向公众的信息查询机制,保障对象凭身份证件随时进行查询。

(三)完善民主评议制度。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县(区)均要成立低保民主评议委员会。民主评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建立民主评议台账。评议委员会成员由县(区)、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民政助理员,村委会(社区)干部,村(居)民代表,低保对象代表等组成。

民主评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1.宣讲政策。工作人员要对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进行宣讲,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作为审核审批的依据。

上一级对下一级报送的资料必须有民主评议结果方可受理。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四)规范近亲属备案制度。各县(区)必须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社区)及以上相关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申请人申请低保时,与低保经办人和村委会(社区)及以上干部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社区)干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并上报市低保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审批。对应登记备案而故意隐瞒情况不登记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低保资格,并追回隐瞒期间的低保金。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各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强化低保网络审批管理。乡镇(街道)及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在接受申请对象纸质资料的同时,必须同步在网上开展受理、审核、核对、审批工作,进一步推进低保信息化建设。所有保障对象必须建立纸质与电子双重档案,对保障对象家庭信息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二、加强对复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要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健全低保对象定期核查、复查制度,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高有低”的良性运转机制。

(一)各县(区)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和复核。县(区)低保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复核工作方案,采取低保对象主动申报、入户调查、信息比对等方式,对辖区内低保对象按类别进行复核,同时对复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1.重点保障对象(A类)。主要是城市“三无”人员和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此类人员每年复核一次;

2.特殊保障对象(B类)。包括:(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人员;(2)家庭中有重大疾病患者,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3)尚未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4)60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5)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此类人员每年复核一次,乡镇(街道)每半年组织入户了解一次情况。

3.基本保障对象(C类)。主要是在就业年龄段内且身体健康,但工作不稳定或暂时未就业收入不固定的人员。此类人员每半年复核一次,保障对象本人每季度主动向乡镇(街道)报告就业及收入情况。

市低保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抽查比率不低于保障对象总数的3%。

(二)在复核和抽查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保障资格或降低保障标准。

1.不主动参加低保复核的;

2.家庭成员自然减少的;

3.重复领取低保金的;

4.户口转出本辖区的;

5.领取退休金的;

6.家庭成员中有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企工作且平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

7.家庭成员就业情况发生变化,家庭平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

8.家庭中有机动车辆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9.有隐瞒家庭收入、不提供有效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拒绝或不配合调查核实、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变化等行为之一的;

10.住房超标的;

11.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2.其他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三、加强对保障对象的监督管理

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特别是人户分离家庭,各县(区)要建立定期主动申报、跟踪调查等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核实调整,对人均收入已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及时停止救助。

(一)建立低保对象主动申报制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当向乡镇(街道)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

(二)建立低保对象公益劳动制度。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可采取公益劳动、就业介绍等形式了解保障对象近况。对无特殊原因两次以上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取消低保资格;对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在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平台给予求职登记,如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取消低保资格。

(三)建立低保黑名单。对核查出的弄虚作假、隐瞒收入等骗保者纳入低保黑名单,一年内不得申请低保及其他社会救助;对骗取保障金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对家庭收入状况的调查核查

各县(区)要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的调查:

(一)信息核对。实行信息比对常态化。各县(区)必须将申请低保的人员名单上报市级低保管理机构进行收入财产信息核查,把信息核对报告作为审核审批的依据;相关部门的人员数据信息每年进行更新,已纳入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每年重新核查一次。

(二)入户调查。信息核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可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及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进行确认。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社区),进一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如有必要,要通过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对调查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乡镇(街道)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加强对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各县(区)要开设低保资金专用账户,对低保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金按月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村低保金按季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发放到户。同时,要认真落实省、市提标要求,及时足额发放提标补助资金,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六、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市、县(区)低保管理部门要建立低保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低保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以及操作程序等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查出的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的低保审核、审批人员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从事社会救助相关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接待群众来访态度蛮横、责任意识淡薄、群众观念不强,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多次出现错保、“人情保”、“关系保”,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群众反响强烈的;

3.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低保资格,经查证属实的;

4.以他人名义骗取低保金,擅自据为己有的;

5.对保障对象恶意敲诈勒索、吃拿卡要,故意设置障碍向申请人索要财物的;

6.在低保申办过程中违反规定打招呼、下指令,干预低保审核、审批的;

7.其他违反低保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对不履行责任和义务,不配合各级低保管理部门调查,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金的,适用以下处理方式。

1.批评教育。

2.警告。

3.暂停或取消低保资格。

4.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低保金。

5.处冒领低保金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本意见由大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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