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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1-03
来源: 大同日报
阅读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省驻同行政事业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晋政发〔2014〕12号) 公布取消和承接了69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对接上述事项,我市相应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项,承接行政审批事项10项(见附件一)。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4〕33号)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了6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对接上述事项,我市相应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项;承接行政审批事项16项;取消3项年审年检事项,承接2项年审年检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7项(见附件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4〕34号)公布取消和调整了48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对接上述事项,我市相应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12项(见附件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下放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审批权限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72号)公布下放4项行政审批事项。对接上述事项,我市相应承接行政审批事项4项(见附件四)。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时制定和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后,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规范实施改革后的工商登记和行政审批,建立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做好改革的衔接工作,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要求,切实加强改革后的监督管理。
  
    附件一:
  
    表1.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12号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表2.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12号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二:
  
    表1.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33号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表2.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33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表3.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33号取消和下放的年审年检事项目录
  
    表4.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33号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三:
  
    表1.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34号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表2.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34号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四: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办发〔2014〕72号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一:表1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12号取消的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5项)

序号

省政府原
实施部门

省政府取消

项目名称

我市实
施部门

我市取消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省地税局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市地税局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2

省地税局

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市地税局

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3

省地税局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市地税局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4

省地税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市地税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5

省地税局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市地税局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附件一:表2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12号承接国务院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0项)

序号

国务院原实施部门

国务院下放
项目名称

国家处理
决定 

省政府
实施部门

省政府承接项目名称

我市实施部门

我市承接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环境

保护部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环保厅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市环
保局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批准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2

环境

保护部

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环保厅

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市环
保局

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初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3

农业部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省农业厅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市农委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初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4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农业厅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

市农委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9号)

 

5

税务总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省地税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市地
税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

 

6

税务总局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省地税局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市地
税局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7

国家

宗教局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省宗教局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市宗
教局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初审、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8

国土

资源部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省国土厅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项目审核

市国
土局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项目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9

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市质
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承接后,作为独立项目,列入市本级项目目录,名称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10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附件二:表1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33号取消的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5项)

序号

省政府原审批部门

省政府取消
项目名称

我市原
实施部门

我市取消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备注

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资格审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资料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企业

 

2

省科学

技术厅

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市科技局

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147号)

检索机构

 

3

省环境

保护厅

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

市环保局

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从事第三方污染设施运营的企业、事业单位

 

4

省煤炭

工业厅

煤炭经营资格证核发

市煤炭局

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初审上报及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经营

企业

 

5

省煤炭

工业厅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煤炭局

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初检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矿企业

附件二:表2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33号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6项)

序号

省政府原实施部门

省政府下放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省政府
改革意见

我市承接后的项目名称

我市实施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省财政厅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下放到

设区的市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市财
政局

公民

承接后作为独立项目,列入市本级目录

2

省环境

保护厅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认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下放到

设区的市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认定

市环境

保护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燃气经营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下放到

设区的市

燃气经营许可

市政管理

委员会

企业

 

4

省交通

运输厅

机动船和电瓶船舶检验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下放到
市、县

机动船和电瓶船舶检验

市交通局

企业、公民

 

5

省林业厅

使用新型药剂进行生产性森林病虫害防治审定

《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下放到
市、县

使用新型药剂进行生产性森林病虫害防治审定

市林业局

下级机关

 

6

省水利厅

民间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

下放到
市、县

民间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审批

市水务局

社会组织、个人

 

7

省水利厅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下放到
县级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县区
水务局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8

省水利厅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下放到
市、县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市水务局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9

省水利厅

水产苗种产地检验

《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
《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下放到
市、县

水产苗种产地检验

市水务局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10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测绘作业证件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下放到
设区的市

测绘作业证件核发

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个人

 

11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400米范围内建设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施审批

《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

下放到
设区的市

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400米范围内建设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站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施审批

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2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下放到县,制造国家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下放到设区的市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13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流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下放到
设区的市

食品流通许可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企业

 

14

省文物局

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到设区的市

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审批

市文
物局

经批准设立的新闻单位

承接后列入市本级目录,名称为“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审批”

15

省文物局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下放到
设区的市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市文
物局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所有人或使用人

承接后作为独立项目,列入市本级目录。

16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护士执业注册审批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下放到
设区的市

护士执业注册审批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承接后作为独立项目,列入市本级目录。

附件二:表3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33号取消和下放的年审年检事项目录

(共5项)

序号

省政府原实施部门

省政府取消和下放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省政府改革意见

我市取消和承接
项目名称

实施

部门

备注

取消的

项目名称

承接的

项目名称

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焦炭经营许可证年审

《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

取消

焦炭经营许可证初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

省交通

运输厅

机动船和电瓶船舶年检

《山西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下放到
市、县

 

机动船和电瓶船舶年检

市交通局

 

3

省水利厅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下放到
县级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年检

县区
水务局

 

4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登记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取消

企业登记年检

 

市工商局

改为
年报

5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取消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注册

 

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改为
年报

附件二:表4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33号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7项)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省政府
处理决定

我市改为

后置审批的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备注

1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改为后置
审批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审批

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2

省民
政厅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改为后置
审批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3

省环境

保护厅

办理营业执照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

改为后置
审批

办理营业执照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

省环境

保护厅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场地、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
审批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场地、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

省住房

和城乡

建设厅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国务院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前置改后置文件下发后做好衔接工作,遵照执行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市政管理

委员会

 

6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改为后置
审批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7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经营药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改为后置
审批

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经营药品审批

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三:表1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34号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3项)

序号

省政府原实施部门

省政府取消
项目名称

我市实
施部门

我市取消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省地方
税务局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市地方
税务局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2

省地方
税务局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市地方
税务局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3

省地方
税务局

注册税务师

市地方
税务局

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

属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附件三:表2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34号
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12项)

序号

实施

部门

省政府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我市改为后置
审批的事项名称

我市实
施部门

备注

1

省国土
资源厅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开采矿产资源
审批

市国土局

 

2

省交通
运输厅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

市交通局

为市本级目录“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舶投入运营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的子项

3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市农机局

 

4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认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认定

市环保局

 

5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许可

县区
文化局

 

6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县区
文化局

 

7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区
文化局

 

8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

县区
文化局

 

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以及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0

县级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级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11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市旅游局

 

12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四: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办发〔2014〕72号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4项)

序号

省政府原实施部门

下放项目名称

我市实
施机构

我市承接后的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省改革
意见

备注

1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节能审查权限

市、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局)

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节能审查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84号)、《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快开展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发布大同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有关县区、企业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

下放市、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局)

 

2

省国土资源厅

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的用地预审权限

市、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国土资源局

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的用地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晋国土资发2011100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下放市、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国土资源局

承接后,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内容

3

省环境保护厅

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

市、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环境保护局

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企业、公民、社会
组织

下放市、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环境保护局

承接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事项内容

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的规划选址权限

市、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规划局

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的规划选址权限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建设
单位

下放市、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住建委(局)

承接后,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事项内容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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