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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北城墙外侧道路建设(宇鑫大厦)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 2016-01-27
来源: 大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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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北城墙北侧道路建设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同城安居指发[2016]3号文件精神,立足于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宇鑫大厦及其附属。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从2016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搬迁办理征收手续的给予时间奖励。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2月27日。

三、征收原则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产权的认定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八条执行。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组织监察、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审计、评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市政府规定的安置区原则上对应层次安置;若满足不了,依照搬迁验收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进行安置。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货币化补偿方式

宇鑫大厦委托评估机构的住宅部分市场价格为3505元/平方米,商业部分为9423元/平方米,按此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并对住宅类和商铺类按原面积奖励(按市政府相关精神执行)。

(二)住宅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原则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并按原面积给予奖励(按市政府相关精神执行)。

1.选择市保障办回购太阳城住宅的,执行等面积置换原则进行产权调换,每户可增加10平方米市场优惠价(按照同城安居指发[2016]3号文件价格执行),再增加面积的按市政府回购价格结算。

2.选择市保障办提供御东等其他回购安置房源的,按市房管局下发的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区位划分及各类安置价格安置(以市房管局提供安置地点为准)。

各安置区分类结算价格:

A类: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15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25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3200元/平方米;10平方米市场优惠价40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B类: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11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8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800元/平方米;10平方米市场优惠价36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C类: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9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5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600元/平方米;10平方米市场优惠价30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D类: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6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2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1800元/平方米;10平方米市场优惠价26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上述各类区域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按所在小区现行标准执行。

3.选择平城街东北角安置区及政府其他安置区的,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执行。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20平方米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政府市场价结算。

(三)营业性商铺补偿方式

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进行补偿;选择御东政府指定商铺安置的在原面积基础上奖励原面积的20%(以市保障办提供房源为准);选择同泉路安置区商铺安置的在原面积基础上奖励原面积的10%(以市保障办提供房源为准)。

(四)车库和车位按货币化补偿(以市国资委提供价格为准)。

(五)偏房及其它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用

被征收的住宅不足30平方米按300元结算费用,被征收的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米10元进行结算费用,选择期房的按两次支付。先安置后搬迁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货币化的支付一次搬家费。

(二)临时安置费用

被征收房屋属平房及土楼房,选择期房的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偿按300元/月;3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选择期房的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按600元/月补偿;超出60平方米面积按每平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临时安置费用结算期限从搬迁验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时。

六、搬迁时间奖励

选择御河以西安置区给予3000元奖励;选择御河以东安置区给予6000元奖励。

七、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盖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盖房屋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九、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三、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十四、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大同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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