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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清远西街南侧地块房屋征收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 大同新闻网
阅读量:

按照同国土资发【2016】179号文件精神,现需对以下地块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邻现状加油站;南邻金港丽城小区;西邻现状住宅楼;北邻清远西街。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为: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28日。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7月28日。

具体征收区域及时间以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下达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文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安置时依照搬迁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四、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经租房)、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单位产、宗教产等无法定房证的房屋,房屋面积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纪检、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征收范围及周边地块建设项目工程顺利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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