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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大同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第05号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17-12-29
来源: 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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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关于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实行台账式管理的通知》《关于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实行销号管理的通知》要求。2017年12月28日,市委、市政府组成验收组对《整改方案》第05号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该项整改任务已达到整改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大同市目标责任考核中,生态环保类总分从2013-2015年的20分以上大幅度下降为2016年的3分,与中央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明显不符。

二、整改目标

严格考核评价标准,提高目标责任考核生态环保指标权重系数,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科学合理确定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和考核体系。

三、责任单位

市委组织部

四、完成情况

(一)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情况

1、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科学设置“资源环境”类考核指标

2017年,我市在确保省考核市“资源环境”类指标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和工作重点,对指标考核权重、标准、内容均做了进一步调整完善。

加大了考核权重。2013—2016年,我市生态环保类指标考核占比维持在3%—5%之间。2017年我市将各县区“资源环境”类指标占比提高至5.525%(6.5分×85%),高于省考核市5.25%(7.5分×70%)的指标占比。

提高了考核标准。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程度、工作潜力和采取的措施等因素,进一步提高了目标要求,如,二级以上优良天数比例省考核目标为72.4%,我市对各县区考核目标为75%;劣五类水体比例省考核目标为16.67%,我市对各县区考核目标为0%。

完善了考核内容。围绕县区职能定位,为左云、灵丘两个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县新增了造林、草地改良、耕地保护等指标,为开发区新增了固体废弃物处理率、主要污染物减排等考核内容。进一步凸显我市坚持走好绿色发展之路,加快建设美丽大同,筑牢首都生态安全屏障的信心和决心。

2、将“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补充,纳入各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017年9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大同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同办发〔2017〕35号),明确了各县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并对目标评价、考核、实施、监督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整体进度安排,我市计划于2018年1月印发《2017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把各县区“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重要补充,纳入年度考核综合加减分事项,并对考核结果排名靠前和受到表彰的县区和单位进行加0.1—0.3分,对未完成任务排名靠后和受到通报批评的县区和单位进行减0.1—0.3分。

3、对资源环境类指标按照“约束类”考核原则进行打分,并对环境保护工作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在指标计分上,将生态环保类指标作为“约束类”考核指标进行打分,完成目标要求赋满分,不达目标要求计0分(其他指标一般按照完成程度赋分,未完成任务一般不计0分)。在实行“一票否决”上,具体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结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专项考核评价结果以及发生重大事件情况,提出“否决”意见。对因生态环保工作不力,被“一票否决”的县区和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直接下降一个等次,并排在下一等次最后一名。(十八大以来,相关部门没有提出过“否决”意见)

4、强化“资源环境”指标日常考核,定期对运行情况进行通报、预警

2016年以来,我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在每月编印的《主要指标运行情况报告》中,将各县区生态环保类指标推进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通报,以督促各县区紧盯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持之以恒的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二)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情况

我市将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因生态环保工作不力,被“一票否决”的县区和单位,其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十八大以来,环保部门未提出过“否决”意见)。对接到环保等部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相关问题线索,严格按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7〕39号)严肃追责(2013年以来,未接到环保等部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相关问题线索),并对因损害生态环境被追责并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中组发〔2007〕2号)《山西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晋组通字〔2007〕50号)和《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确定考核等次。

五、验收结论

经验收组验收,认为该整改任务已按照《整改方案》所明确的整改任务、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完成整改,达到了整改要求,原则同意销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5日,共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7995023、7995125

联系地址:大同市御东新区文兴路1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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