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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市级政策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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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12-30 17:05
标题: 关于《大同市支持引进全国性、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优惠政策(试行)》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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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同市支持引进全国性、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优惠政策(试行)》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12-30 17:05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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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背景

为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创优营商环境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用好2020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结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共大同市委办公室、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县区、市直单位202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同办字〔2021〕31号)和《关于印发大同市2021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函〔2021〕115号)有关要求,持续优化我市金融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升企业获得融资的便利度,市金融办牵头起草了《大同市支持引进全国性、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优惠政策(试行)》。

二、制定的依据及参考标准

优惠政策主要依据《大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政发〔2017〕51号)关于引进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同时参考了《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办法》(晋综示发〔2020〕138号)关于引入法人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三、征求意见情况

市金融办起草的《大同市支持引进全国性、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优惠政策(试行)》分别向市财政局、人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大同银保监分局征求书面反馈意见,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一条,我们已予以采纳,对优惠政策做了进一步的修改。人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大同银保监分局无具体修改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情况

8月24日市司法局对《大同市支持引进全国性、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优惠政策(试行)》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认为该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抵触,无具体修改意见。

大同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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