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3--20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目前阳高县卷烟零售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认真开展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大同市阳高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本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根据当地总人口事先设定零售户持证总数;不得以是否便于访销配送、电子结算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因素。
(二)科学规划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最小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
履行社会责任,践行控烟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满足社会需要,方便消费者购买。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责任烟草良好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
把握供应侧要素和需求端要素的平衡,坚持零售户总量、分布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均衡发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为使辖区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充分保障零售户收益,在把握现状、保持稳定的前提下,依据大同市阳高县行政区划,阳高县烟草专卖局在辖区内合理划定204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市场单元。对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模式进行规划,即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在适用本规划第七条一般规定基础上,在所属最小市场单元内实行总量控制。
(二)根据最小市场单元区域面积、常驻人口数、地理位置、经济发展趋势、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卷烟销量等因素,阳高县烟草专卖局以半年度(每自然年1月初、7月初)为周期确定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合理容量,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合理容量规划数,确保区域办证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适应。附件一中现有零售点数量因动态变化,仅供参考,可办证数量按照实际确定。
(三)现有许可证数量超过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数的为容量饱和单元,未超过的为容量不饱和单元。对于容量饱和单元,原则上不再增设新证,有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达到规划数量后,实行退一补一。对于容量不饱和单元合理确定当期可新办许可证数量,并在证件大厅公示栏进行公布,公布期为5个工作日。公布期满前提交的申请,按照受理时该市场单元原有容量办理。
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一般规定:
(一)经营地址在城镇区域街道:同方向(指同侧)零售点的间距原则上不能少于30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通行间距应不少于50米;
(二)经营地址在农村地区:同方向(指同侧)零售点的间距原则上不能少于80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通行间距应不少于100米;
(三)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厅内原已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再新增;新设的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厅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个。申请人应事先协调站(厅)有关部门,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四)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2个。
第八条对于被政府纳入拆迁改造范围地域,原则上不再增设零售点。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适当放宽办证条件。
(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省域及以上连锁店,与同方向(指同侧)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20米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军人、烈士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新办时未持有阳高县辖区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立经营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残疾证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享惠政策的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只限一证,且必须本人经营。
第十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有关经营场所方面不予许可情形,以《大同市阳高县烟草专卖局关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需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为准。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包含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国家明令禁止携带火种的区域内(包括但不限于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等);
6、经营场所地处化工、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内的;
7、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8、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经营的,有下列情形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包含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一)因持证人原因导致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三)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
(五)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八)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十一)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五十条以上的;
(十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四)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五)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持证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的属于此种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或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公告满一个月仍未按要求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持证人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1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
(二)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恢复营业或继续停业手续;
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以及不可抗力造成停止经营业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持证人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发证机关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经营主体、企业类型或者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发生改变,应当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经营地址变更的,重新申办时,应当符合本规定。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因政府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特殊事项: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数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划中涉及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核准许可具备学龄前教育资质的教育机构,包括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幼儿托管机构等。
第二十条有政府部门批文、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开办的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划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但应按照“一点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停止经营业务:
(一)经营场所关闭;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停止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订货并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视为停止经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中的各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以及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零售点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间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中间点作为起始点;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出入行人通道、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货运通道门中间点,有多个出入通道门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近的出入通道门中间点作为起始点;
(三)测量方式应当是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至行人通道口中央,沿着行人所走的、符合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和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最近通行线路进行测量。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检查人员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斜穿道路。检查人员测量过程中,遇到临时障碍物绕行的距离除外;
(四)特殊情形测量:
1.遇到台阶时,应上行台阶(不绕行、不从无障碍通道穿行)至出入口中央,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2.无固定出入口的,以其经营场所间最接近的位置开始测量;
3.测量路线中出现货物堆积、车辆停放、临时路障、临时隔离等非常规、可移动物体等临时障碍物的,距离不予计算。
第二十三条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现场勘查,必须在申请人在场情形下,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现场进行,并应根据申请人的提报,同时对附属仓库进行勘验,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以申请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或房产使用证明等材料距离申请时间最短的有效期限来确定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适用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规划有效期为2023年-2027年。
第二十八条本规划自2023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2019年10月发布的《山西省阳高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在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大同市阳高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规划由大同市阳高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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