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高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试行)》的通知
阳政办发〔202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阳高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高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增强执法为民的执法效能,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乡镇指挥调度、县乡协调联动、日常管理规范4个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制度体系,制定我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依法执法、执法为民,着力构建权责明晰、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资源共享、权威高效、执法合法、包容审慎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一体运行机制,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健全规范作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走向深入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障,推动乡镇作为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能够接得住、管得好,确保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第二章 具体内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乡镇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未经审核的执法信息不得公示。
2.乡镇应当依法主动公示下列执法信息:
(1)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
(2)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报告等信息;
(3)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号;
(4)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裁量基准;
(5)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渠道;
(6)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地址、邮箱、电话等信息;
(7)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8)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3.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做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乡镇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20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分析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二)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乡镇要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制度,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等制度。
2.乡镇要突出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全面准确。
3.乡镇要对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记录内容。要结合实际,集中设置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4.乡镇要严格执行案卷管理制度和制作标准,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储存、监管等要求,确保记录规范。
5.乡镇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乡镇要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规范和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乡镇要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执法人员总数的5%
3.乡镇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要充分吸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
4.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和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事项,都要进行法制审核。乡镇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5.乡镇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要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6.乡镇要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7.乡镇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执法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行政执法考核和监督制度
1.考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情况;执法人员形象;执法责任追究情况。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自我考核以及互查互考的方式进行。
2.组织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述职述法、依法治县督察、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考试等。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考核情况在年度考核中占40%的分数。行政执法考核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不重复考核。
3.乡镇应加强内部监督与管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法制审核、执法投诉、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等工作,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及时组织受理听证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乡镇应根据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条件等。对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制度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需要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5.乡镇司法所应根据2021年12月9日发布实施的《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SF/T 0084-2021)文件精神,对乡镇行政执法实施协调监督。
(五)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查处分离”制度
1.乡镇成立行政执法小组,由乡镇各分管领导任组长,所分管的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持证人员)为执法队队员(无证人员可为辅助人员),在分管的事项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进行处置。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县直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执法。
2.各执法小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核实调查处置,如果发现需要进行立案调查的事项,要由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调查结束后,各执法小组提出拟处罚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综合执法办公室,由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审查提出处罚意见并按照程序做出处罚决定。
(六)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1.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5)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2)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3)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4)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5)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2.受理股室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受理股室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股室、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受理股室办理上级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于办结之日起10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报交办的上级行政部门。受理股室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被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股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行政执法股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受理股室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股室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的经乡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应当进行回避。
3.受理股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调查终结后,具体办理投诉举报的股室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4.行政执法股室及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行政执法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股室应严格保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应通过网络、媒体、单位公示栏等公示本乡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途径。
(七)派驻机构人员管理制度
1.县直行政执法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派驻人员,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纳入乡镇机关党组织,日常执法管理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管理考核,上级主管部门在业务上加强指导。
2.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干部任免奖惩要事先书面征求乡镇党委意见。乡镇党委研究后不同意的,县直相关部门需重新推荐。对工作实绩差、群众满意度低的派驻机构负责人,乡镇党委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派出部门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或派出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向乡镇党委反馈调查结果。
3.乡镇机关党组织负责对派驻机构党员评优、评先和年度评议,同时负责对派驻机构人员的组织培养,表现优秀的可按照相关组织程序发展为党员。
4.乡镇党委和政府要统筹协调、指挥调度辖区内派驻机构行政执法力量。派驻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被随意抽调、借用,确需抽调、借用的,需经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八)案件受理制度
1.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涉案线索的集中受理、统一分派、过程登记和跟踪办理, 具体受理线索来源分为: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检举、投诉、举报或信访的;领导交办、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处理的;新闻媒体报道披露的等。
2.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收到的案件线索进行登记,经综合行政执法队长同意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小组派发案件线索,或者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
3.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争议部门共同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九)案件移送制度
1.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或委托前的案件,由原职能部门继续办理。
2.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或委托乡镇后,乡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县级职能部门管辖的,或县级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3.乡镇、县级职能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4.案件移送应当以县级职能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驻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
(十)信息共享制度
1.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应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负责具体工作的对接、联系、沟通;建立健全信息衔接机制,在各自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等信息。
2.信息共享主要内容:涉及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有关的行政执法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作出的与县级职能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应按县级职能部门需要及时反馈;与乡镇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县级职能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乡镇提供的数据资料);各乡镇、县级各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需要通报共享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跨乡镇、跨部门联合执法的有关信息;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3.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建好一体化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实现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县级各职能部门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
(十一)联席会议制度
1.乡镇应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综合行政执法队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实施多领域联合执法行动,增强行政执法合力,提升行政执法效率。
2.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般包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以及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生态环保所、自然资源所、市场监管所等派驻机构。联席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3.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通报前期执法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会议结束后,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确定事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组织召开。
(十二)执法协助制度
1.乡镇在行使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需要相关县级职能部门提供检测、检验、检疫等技术支撑或鉴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向该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职能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抽样、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出具后,按照规定送达乡镇,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
2.乡镇在行使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需查阅、复制相关县级职能部门档案等资料的,应当及时书面向该部门发送协查函。县级职能部门收到协查函后,应依法及时予以提供,不得推诿、刁难。
3.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需要乡镇支持和配合的,应当提前书面函告乡镇,乡镇应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4.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县级职能部门或乡镇配合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县级职能部门或乡镇在收到紧急通报后及时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处置。
5.乡镇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可邀请相关县级职能部门业务骨干参加案件会审,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当派员指导。
6.县级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对赋权或委托乡镇的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实习、集中培训、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提高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效能。
7.乡镇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要严格按照《阳高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试行)》、县政法委转发的《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十三)联合执法协商制度
1.各乡镇应与县级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商制度,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
2.各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都应明确联合执法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乡镇可会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
3.乡镇应行使对辖区内需多部门协调解决的综合性事项的协调权和督办权,实现“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着力增强乡镇统筹协调功能,以便快速调动执法力量解决问题。
4.乡镇在办理本辖区跨领域跨乡镇疑难复杂案件,需多部门(乡镇)联合执法时,应提前3日向相关县级职能部门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协商确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由乡镇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跨区域疑难复杂问题,需组织多个乡镇联合执法时,应提前3日向相关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协商确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5.县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治理活动需要联合执法的,乡镇、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下,按照实际管辖权限实施行政执法。
6.乡镇、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开展联合执法时,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实施。遇到涉及全县影响重大的案件线索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十四)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制度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及时上缴罚没现金和实物。
3.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行政执法期间脱离岗位;行政执法期间饮酒或酒后参与行政执法工作、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利用行政执法职权吃、拿、卡、要;违反规定打听、干预行政执法工作;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吃请或物品;要求或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商品或到指定经销点购买商品;利用行政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报刊杂志,征集广告;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干预与监管事项有关的招标评标活动。
(十五)文明执法规范制度
1.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行为得体、谈吐文明、精神饱满、纪律严明。
2.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赤脚;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标志、徽章、饰品等,随身钥匙、辅助医疗用具等不得外露。
3.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先进行说服教育,严禁以粗鲁野蛮的态度对待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者进行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理,使用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文书。
4.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不得无故拖延、习难。
5.执法人员应当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情况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十六)教育培训制度
1.乡镇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要求等。
2.培训方式:由乡镇组织,灵活采用网络、电视等媒体教学,专家讲座,相互交流和个人自学等方式进行。
3.培训内容:综合培训以思想政治教育、理想宗旨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为主。专业培训以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民法典、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主。
4.培训时间: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一般每季度不少于2次集中学习。
5.培训要求:严格落实培训签到和请销假制度,执法人员同时应按要求参加由本单位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注销执法证件。
(十七)日常工作制度
1.询问室管理制度
(1)询问室应安排人员定期对音像记录设备、实时监控设备及其它电子设备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2)询问室应保持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实时监控设备等设施完备,随时对办案提供良好保障。
(3)凡进入询问室的人员,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吐痰、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扔杂物。
(4)严禁个人将机器设备带出询问室,爱护机器设备,不得野蛮使用。
(5)严禁与案件无关人员进入询问室,严格控制进入询问室的人数。
(6)实行询问室使用登记制度,做好询问室使用登记工作,由综合执法办公室统一安排。
2.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收集各种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报表等,按时做好立卷整理工作。
(2)切实保管好各类档案,做到“七防”(防震、防火、防水、防鼠、防高温、防强光、防霉)。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保卫工作,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4)凡需查阅档案者,必须征得有关领导批准,按查阅档案范围进行查阅,并办理查阅档案的登记手续。
(5)因特殊工作需要出借案卷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出借,并办理借阅手续,按时归还。严禁在案卷中涂写、划、折叠,保持案卷的整齐、清洁。
(6)做好各部门档案移交工作,办好移交手续。
3.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1)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办案设备等。
(2)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3)执法装备负责人应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
(4)明确配置给个人使用、保管的执法设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转给他人使用、保管。
(5)因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由个人赔偿。
(十八)执法办案工作制度
1.执法保密制度
(1)案件办理期间实施执法办案保密制度。
(2)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案件经办人员、案件审核人员及案件资料保管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案情相关内容。
(3)案件办理设备禁止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4)非案件承办人员查阅案卷或内部材料,须经领导批准,查阅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查阅目的和内容。
(5)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案卷带出档案室,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传播案卷内容。
(6)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对外宣传报道。涉及重大舆情需要对外宣传的,需经领导批准。
(7)已办结的案件应按照要求及时公示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8)其它保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保密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2.扣押、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1)扣押、罚没物品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扣押、罚没的物品。仅作为证据载体的物品除外。
(2)扣押、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3)扣押、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占用、调换、损毁、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4)扣押、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理等产生的费用列入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5)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扣押、罚没的物品,指定专门保管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执法人员不得兼任扣押、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6)保管人员应当核实扣押、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等信息,及时认真填写管理台账。
(7)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点、检查,防止入库财物被盗、损毁或者变质。
(8)扣押、罚没物品中涉及易腐烂、变质、鲜活或者其他现有条件无法进行保存的物品,执法人员应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长审批,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9)扣押、罚没物品中属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予以销毁的,依照法定程序交由专业处理机构销毁。
本制度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运作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此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出台相应的制度机制并报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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