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20/2026-00050
信息分类: 部门动态
发布机构: 大同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 2026-07-03 17:09
标题: 关于对《大同市支持餐饮住宿业经营主体新增从业人员就业能力提升实施细则》中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明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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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同市支持餐饮住宿业经营主体新增从业人员就业能力提升实施细则》中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明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03 17:09 来源:大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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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人社局,市餐饮酒店业协会,各相关餐饮住宿业经营主体:

依据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审议、市政府《关于修改<大同市支持餐饮住宿业经营主体新增从业人员就业能力提升实施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同政规〔2026〕4号),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本着办好民生实事、有效激励市场主体稳岗扩岗吸纳就业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原则,现对《大同市支持餐饮住宿业经营主体新增从业人员就业能力提升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明确,具体如下:

一、对营业额达200万元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删除《实施细则》中“2024年营业额达200万元以上市场主体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提出申请;2025、2026年新注册市场主体需本年度营业额达200万元后提出申请”及“营业额达200万元以上的相关证明(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规定,不再设置任何营业额相关条件。

将《实施细则》中“2024年营业额达200万元以上市场主体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提出申请;2025、2026年新注册市场主体需本年度营业额达200万元后提出申请”修改为“2025年以来经营情况良好、吸纳就业能力突出的餐饮住宿经营主体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提出申请”。

二、关于“3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件、拖欠工资行为及违法或行政处罚记录”条件的审核标准

《实施细则》中“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这一条件,在审核过程中,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一般、轻微行政处罚(由审核部门结合实际认定)以及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行政处罚,不影响申请资格。但重大行政处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及《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第三条(2007年省政府令第206号,2023年经省政府令第310号修订),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符合申报条件。完成信用修复不改变重大行政处罚的性质。

三、关于“新增从业人员净增量”及“连续在岗满6个月”条件的审核标准

《实施细则》中“新增从业人员需连续在岗满6个月(以社保缴纳记录或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记录为准),人数按‘净增量’计算(即当期用工总数减去2024年12月用工总数)”这一条件,在审核过程中,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新增从业人员数量,以2024年12月在册用工人员为基准进行核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新入职、且连续在岗满6个月的人员,可纳入补贴范围。

(二)经营主体总用工人数相比2024年12月(或开业首月)基数下降至80%以下(即低于80%)时,停止发放补贴。当总用工人数回升至基数水平(即达到或超过原基数)时,可在政策实施期内重新申报,但停发期间的补贴不再补发。

四、其他情形处理

对于审核中出现的本说明未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由市商务局会同市人社局以联席会议方式“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本说明由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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