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50/2022-00079
信息分类: 财政预决算
发布机构: 大同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7-26 16:56
标题: 大同市城市照明所2021年度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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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照明所2021年度决算

发布时间:2022-07-26 16:56 来源:大同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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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概况

一、本单位职责

大同市城市照明所,主要负责御河东路(不含)以西、十里河(含)以东、旧北环路(含)以南、御河西路南高速口(含)及魏都大道高速口(含)以北区域内的产权归属市政的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配套设施、桥体等景观照明设施的巡察、维修管护和应急抢险,负责装备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负责养护材料的采购与储备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照明设施的验收和接管,参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将工作划分为综合办公室、照明设施管理办公室、人事财务劳资综合办公室及党建纪检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委相关科室对接,及所部日常办公管理、环境卫生、考勤、工会、12345政府热线、信访、计生等工作。照明设施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委相关科室对接,及所管辖的路灯设施巡视、检修、安全生产等工作。人事劳资财务综合办公室负责委相关科室对接,及所人事、劳资、财务、后勤、考核等工作。党建纪检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党建和作风建设工作,对接委纪检检查总。

第二部分大同市城市照明所部门决算表

详见第五部分附件1

第三部分大同市城市照明所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入总计907.02万元、支出总计809.15万元。与上年相比,收入总计增加78.82万元,上升9.52%,支出总计增加69.71万元,上升9.42%。主要原因为路灯维护维修范围扩大,增加维护费10万,增加设备购置费50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单位总收入907.02万元,全部为上级补助拨款,按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经费列为经营收入。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单位总支出809.1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54.57万元,占比80.9%;项目支出109.76万元,占比13.56%;公用经费支出44.82万元,占比5.54%,全部为经营支出列支。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财政拨款收入,全部为上级拨款。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全部为上级拨款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全部为上级拨款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全部为上级拨款

八、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本单位无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

(二)本单位无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本年新增专业车辆1台,资本性支出49.86万元。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21年度上级补助资金安排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涉及预算资金907.02万元,涉及项目一个(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城市照明管理)

2、 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城市照明管理项目,由大同市城市照明所实施,主要负责与河东路(不含)以西、十里河(含)以东、旧北环路(含)以南、御河西路南高速口(含)及魏都大道高速口(含)以北区域内的产权归属市政的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配套设施、桥体等景观照明设施的巡察、维修管护和应急抢险,负责装备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负责养护材料的采购与储备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照明设施的验收和接管,参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2021年预算经费907.02万元,根据每月考核结果按月付费,2021年实际支付809.15万元。项目实施正常,预算执行无偏差。详见第五部分附件2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提取的专用结余以及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等。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十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第五部分附件

大同市城市照明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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