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4-00800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煤炭
标  题: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煤区”范围内严禁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通告
发文机关: 大同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发文字号: 同政函〔2024〕10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4日
时  效: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煤区”范围内严禁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通告

同政函〔2024〕106号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禁煤区”范围内严禁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告事项

(一)“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二)市“禁煤区”范围包括平城区“禁煤区”全部及新荣区、云州区、大同经开区部分区域。

市“禁煤区”具体范围:东以文瀛御龙庭小区为起点,沿太和路-二广高速向南至开源街以西,南至开源街到华阳星月城小区以北,西至庆新路—同泉路—云冈路—阳和坡旧村村东—上皇庄村以东,北至马站村村南沿御河西路—京拉线以南。

(三)云冈、新荣、云州等县区“禁煤区”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公布,结合此通告严格落实。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一刀切”,确保老百姓温暖过冬。

二、实施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相关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能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禁煤区”范围内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广大市民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禁煤区”建设,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购买、不储存、不使用煤及煤制品。同时,鼓励市民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取缔“禁煤区”范围内燃煤锅炉、大灶、茶水炉,落实清洁取暖改造;加大综合整治“散乱污”企业力度;规范流动饮食摊点并要求其不得使用煤及煤制品。

(二)能源部门:负责“煤改电”清洁取暖替代工作,负责督促洁净煤销售点的设置。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取缔“禁煤区”固定煤炭及其制品销售点。

(四)公安部门:在进入“禁煤区”的路口设卡检查,严格核查进入“禁煤区”的煤炭运输车辆;禁止向“禁煤区”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用煤许可单位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已实施“煤改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维护,保证用气安全;负责清理取缔“禁煤区”流动煤炭及其制品销售点。

(六)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禁煤区”内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实现达标排放,按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或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请联系大同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352-5022085、5020288。

特此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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