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房建市政限额以下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建和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涉及保温材料施工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风险管控,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直接责任,有效治理“小工程、大隐患”问题,防范和遏制火灾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房建市政限额以下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晋建市规字[2025]17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且涉及保温材料施工或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房建市政工程。主要包括:
(一)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二)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建设活动。
(三)限额以下房屋保修、修缮、改造、加固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市内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环卫、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部分。
(六)其他按规定需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的小型建设活动。
不适用情形: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五)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工程。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一)人员密集场所,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二)动火作业,指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三)保温材料施工,指在建筑工程中安装使用建筑保温材料的作业活动。
(四)建设单位(业主),指投资进行工程建设并承担首要安全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共同或协商明确建设期安全责任主体。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限额以下小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方负总责,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属地管理为主,以街道(乡镇)属地管理为主,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执法。
(三)闭环管理,实行“开工备案、过程巡查、完工销号”的全流程闭环监管。
(四)社会共治,鼓励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共管共治格局。
第三章 主体责任落实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业主)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一)开工前信息备案责任:工程动工前,主动、如实向项目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办事机构填报《开工建设信息备案表》,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后,立即将备案信息张贴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资质审查责任: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三)合同明确责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四)材料管控责任:采购的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与我省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严禁使用可燃、易燃材料。材料进场后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监督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检测,留存资料,检测资料作为销号必要条件。
(五)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对施工单位的动火作业进行审批,动火作业前需进行安全检查复核。若施工建筑内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提前告知该场所管理单位。
(六)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保温材料施工的房建市政小型工程进行工程管理。
(七)培训组织责任:组织本单位及相关施工人员开展进场前安全培训。
(八)费用保障责任: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
(九)禁止项目分解:不得将应办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十)竣工销号责任: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街道(乡镇)报告并申请销号。
(十一)产权人督促责任:非产权人作为建设单位的,房屋产权单位(人)应了解工程内容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必须做到:
(一)持证合规:必须持有效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承诺与交底:开工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和《安全责任清单》,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有效操作证件上岗。
(三)现场管理:
在既有建筑内施工,须明确划分施工区与非施工区,实施封闭或隔离管理。
动火区域必须做有效防火分隔,动火作业严格实行审批、监护、清理、检查流程。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现场监护,清理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严禁交叉作业。
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临时消防水源。
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并演练应急疏散预案。
(四)隐患自查与治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并整改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现闭环管理。
(五)材料与设备:使用合格材料,施工机具设备保持安全状态。
(六)应急处置: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险情立即处置并报告。
第四章 备案、巡查与销号管理流程
第七条 街道(乡镇)备案流程
(一)申请:建设单位在计划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街道(乡镇)提交《开工建设信息备案表》及相关材料。
(二)受理与核查:街道(乡镇)当场对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三)告知与发证:受理后,街道(乡镇)向建设单位发放《安全生产告知书》,提醒其主体责任。在《备案表》上盖章,一份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张贴于施工现场。
(四)信息推送:备案完成后,街道(乡镇)应将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信息推送至相关管理部门,将保温材料施工信息推送至县区住建部门,省级管理平台完善后,按省要求同步至相应平台。
第八条 日常巡查检查
(一)巡查主体:街道(乡镇)应组织网格员、行业下沉人员、社区、物业等力量进行巡查。
(二)巡查频率:对备案工程,应在开工初期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施工期间,根据风险等级进行不定期巡查,高风险项目应增加频次。
(三)巡查内容:重点检查:
是否备案并公示。
动火作业是否合规、有无专人监护。
是否使用不合格保温材料。
是否占用消防通道、停用消防设施。
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其他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四)问题处置:
未备案:督促补办;拒不办理的,纳入“存在安全风险单位”名单予以挂牌提示。
现场违规(如无证动火、材料不合格、安全措施不落实等):立即制止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根据违规内容,在24小时内书面报县区住建、城管、消防救援、公安或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理。
发现应办未办施工许可项目: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办证,并报县区住建部门。
对拒绝、阻碍安全巡查的,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九条 竣工销号流程
(一)申请:工程实际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原备案街道(乡镇)提交《竣工销号登记表》。
(二)核实:街道(乡镇)可根据情况采取电话核实、查看照片或现场核实等方式,确认工程已完工且主要安全隐患已消除。对于涉及保温材料施工的工程,应核查进场抽样检测资料是否齐全。
(三)销号:核实无误后,街道(乡镇)在台账中予以销号,标志着该工程闭环管理结束。如有未整改完毕的安全问题,应督促整改完成后再行销号。
(四)逾期处理:对完工未及时申请销号的,街道(乡镇)应主动联系督促;对长期停滞的项目,经核实后可按实际情况予以特殊销号,并备注说明。
第五章 市、县(区)住建部门和街道(乡镇)职责:
第十条 市级住建部门职责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推动街道(乡镇)具体实施备案管理工作;制定出台本市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等配套指引;指导督促县区住建部门开展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业务培训;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县区住建部门职责
指导和督促辖区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工作;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街道乡镇报送的违法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的违法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组织或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安全进行重点指导。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职责
明确负责小危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细化完善辖区备案管理机制和具体工作流程;组织对辖区内房建市政小危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制止工程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规定配合开展工程信息备案、安全巡查、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物业企业或管理单位依据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小危工程施工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针对以上事项,街道(乡镇)无能力或无条件履责,县级住建部门报请属地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履职,确保职责不落空。
第六章 备案所需核心资料清单
第十三条 备案材料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信息备案时,应备齐以下核心资料:
(一)《开工建设信息备案表》
(二)房屋权属证明
(三)建设单位/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及《安全责任清单》
(五)工程发承包合同
(六)施工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街道(乡镇)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条文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材料清单或规定各项材料具体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指引由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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