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交通运输局 大同市公安局 大同市财政局 大同市工信局关于印发《大同市新能源换电重卡消费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交运管发〔2025〕112号
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财政、工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商用车互通互换生态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试行)》(同政规〔2025〕2号)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大同市新能源换电重卡消费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交通运输局 大同市公安局
大同市工信局 大同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新能源换电重卡消费奖励实施细则
为推进打造我市新能源商用车产业生态,促进全市新能源商用车推广应用,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商用车互通互换生态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试行)》(同政规〔2025〕2号),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奖励范围和标准条件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换电重卡是指依法在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注册登记的营运类重型货运换电式纯电动汽车。
(一)政策实施期
新购置新能源换电重卡奖励政策实施时间自2025年4月12日至2027年4月12日(新购置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注册和申请人完成递交申请及补正材料递交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超出政策实施期递交、补正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奖励范围
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商用车互通互换生态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同政规〔2025〕2号),对满足换电要求的新能源换电重卡除国家、省推广应用补助外,对购买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换电重卡,给予购置车辆一次性奖励1.2万元/辆。
(三)申请标准条件
新购置新能源换电重卡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奖励:
1.新购置车辆应当是在公安机关注册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注明为重型货车,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换电重卡。
2.新购置车辆应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正本)、车辆《道路运输证》(实体IC卡或电子证照均可)、车辆注册登记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新购置车辆发票、有关证明车辆为换电式纯电动汽车(车辆出厂资料)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所注明的机动车所有人为该车辆所有人,《道路运输证》登记名称与其应一致。
3.车辆按照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类别分别接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4.以上新购置车辆相关出厂后办理的证明材料时间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二、奖励申报、审核和发放
(一)申报渠道
申请新购置新能源换电重卡奖励资金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办理《道路运输证》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流程
《新能源换电重卡消费奖励申请表》(附件)一式4份,分别经由县级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或市公安交管部门指定配合县级负责审核工作的交管部门)、工信(或负责工信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签字盖章。申报具体流程为:
1.递交申请
申请人向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领取并填写《新能源换电重卡消费奖励申请表》(一式4份,见附件),提出奖励申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是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机动车所有人是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委托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正本)、车辆《道路运输证》(实体IC卡或电子证照均可)、车辆注册登记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新购置车辆发票、有关证明车辆为换电式纯电动汽车(车辆出厂资料)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审核支付
(1)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应组织设立集中办公地或畅通审核流程,便于群众办理。受理申请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现场确认《新能源换电重卡消费奖励申请表》、相关材料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与原件是否一致、齐全,确认一致且齐全的,将相关材料原件退还本人,留存《新能源换电重卡消费奖励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审核备查(一式4份,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工信、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予以告知、退回补正。
(2)受理部门对申请人递交材料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审核。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车辆《道路运输证》等信息进行审核,查看营运信息是否完整有效,是否与机动车所有人一致;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类型等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审核,查看车辆是否为重型货车;
工信部门对车辆是否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信息进行审核,查看车辆是否为换电重卡;
财政部门对车辆申请奖励金额等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各部门审核人在《新能源换电重卡消费奖励申请表》(一式4份)签字、盖章,并对审核内容、材料负责。
(3)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每月初将上一个月审核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报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
(4)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审核结果支付奖励资金给机动车所有人。
(5)奖励资金发放期间因申请人递交材料内容不符合支付条件,导致无法正常支付,且在政策实施期内未能更正的,不予发放奖励,对因此产生的负面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奖励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新购置新能源换电重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相关奖补资金原则上实行后补政策。
(二)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支付奖励资金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追回,责令退还奖励资金。对15个工作日后仍未予退回的,以及骗取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4月12日,由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工信、财政部门按照审核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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