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54/2020-00277
信息分类: 2020年建议提案
发布机构: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12-02 17:08
标题: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59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同市监特设函〔2020〕372号
时效: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5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2-02 17:08 来源:特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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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薄玉林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这一提案提得很好,反映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紧贴实际,切中肯綮。

二、关于您提出的几个问题以及我们所做的一些工作,在此向您做如下说明:

1、关于合理安排市、县两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区域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发布了第5号公告《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做了明确细致的安排。

在此基础上,我们坚持法治思维,为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层级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出台了《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分级监管指导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从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等方面进一步厘清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权责,力争做到权责一致,从根本上解决职责不清,工作衔接不紧问题,确保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能在全市统一、有效实施。

2、关于成立特种设备专家库的问题,为更好地整合利用全市特种设备领域各方面专业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缓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人机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提高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促进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今年4月,我们面向全社会征集特种设备行业专家,组建了大同市特种设备行业专家库。目前入库专家数量基本达到了建库要求。按照业务范围、专业条件、选拔程序等要求,在完成资格审核后,将向社会公布。

3、关于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标准的问题,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业力量起草发布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规范》、《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等工作规范和指南,对于特种设备使用和监管都具有非常好的指导作用。

4、关于制定特种设备告知和注册登记规定的问题,对于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对安装告知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按照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从2014年3月起下放到各县区原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办理依据就是《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和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按照一枚印章管审批的改革要求,该项业务从2019年12月20日起移交到各县区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5、关于加强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宣贯、建立查询网络平台、提供咨询和答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市、县(区)两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宣贯工作,每年都有年度预算安排和年度工作计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网站可以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并可就有关问题提供咨询和答疑。

三、您对我们工作的建议我们将作进一步研究改进,认真落实,力求通过我们不懈的努力,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为全市转型发展蹚新路创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以上答复,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此致

敬礼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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