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3-00405
信息分类: 2021政协提案
发布机构: 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1-11-09 15:59
标题: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7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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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1-09 15:59 来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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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赵雄、刘法明、付日平委员:

您好。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以平城区为核心 打造社会治理示范区的提案”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您们的这一提案提得很好,切中问题要害,是公安管理的难点和弱点,你们提案中提出的建议对改进我局公安管理工作打造社会治理示范区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二、关于您提出的相关建议需要说明的如下:

1、关于对建议涉及案例2中“人在该小区购房、租房、开旅社,引发恐慌的问题”,需说明的是:目前,公安机关一直在按出租房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进行监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大同市租赁访问治安管理规定》、《大同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规定》;对于开旅社问题,公安机关属地派出所和分局治安部门一直以来都将旅社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无特行证件的一律依法取缔,无证登记住宿的一律依法严厉查处。另,出现砸车事件、盗窃案件等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分局刑侦部门组织专门警力对砸车事件和盗窃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打掉了2个团伙,侦破案件17起,有效扼制了违法犯罪的发生,形成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2、关于对建议涉及案例3中“小区管理不规范,业主和物业公司发生矛盾冲突,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公安机关于法无据管理小区物业公司,但对于业主和物业公司发生矛盾冲突,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公安机关一直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矛盾诉求化解,全力以赴将矛盾纠纷问题稳控在当地,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打击处理。另,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物业公司,经公安机关为其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相继打掉了多个楼霸、沙霸等黑恶势力团伙,有效进化了治安社会面,截止目前,未发现有案例中提及的黑社会性质的物业公司。

3、对于建议三中“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依法规范其开展活动。需要说明的是: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对我区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进行排摸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管理措施:一是对登记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我区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二是对登记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情况立即上报;三是严格要求登记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按照登记的名称,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资金合理规范,依法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四是督促登记备案的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将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是日常工作中发现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要告知其到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六是严格监管,对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的,报上级公安机关查处。下一步,我局相关部门自查和依托政府统一的网站和工作平台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排摸工作,做到底数清、数字明。

4、对于建议五中“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中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推进风险评估工作全覆盖,并纳入法制化轨道。需要说明的是:平城分局一直以来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向前推进,公安机关建立了枫桥派出所样板单位,在全局、全市、全省树立了榜样,推动辖区各类矛盾纠纷进行了事前了解,事中调解,事后回访,对于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起到了积极的稳定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三、关于您提出以上涉及的四点工作建议,我局治安、刑侦等部门会同法制、派出所逐条进行了分析、研究,结合我区实际,现答复如下:

1、关于完善监管制度;在省、部没有出台日租房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前,我们公安机关严格依据上述四个法律法规进行监管,按管理法律规范性文件坚决执行落实。

2、对于违法犯罪问题是公安机关的业务职能,在宣传防范的同时,也在积极打击。

3、对于加强对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依法规范其开展活动,我们严格要求履行管理职责,加大排摸管理力度,在上级公安机关业务警种的领导下,坚决落实。

4、关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公安机关将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发挥枫桥派出所经验作用,力争为全区的社会治理示范区作出积极贡献。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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