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3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薛利英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农村70岁以上老人医保个人缴费的建议”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这一建议提得很好,想法与时俱进,关系到全市农村70岁以上老人的切身利益,对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农村70岁以上老人医保个人缴费的建议”需要给您说明如下:
1、关于您提出的“暂停上调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扭转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下滑的局面。不影响规定调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各市区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自主决定个人缴费标准是否调整和调整的幅度。”需要给您说明的是:国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依法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国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优化筹资结构。2013年至2024年,国家、省统一的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67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380元。总的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3%左右,政府投入远大于个人缴费,是居民医保基金的最主要来源。
国家居民医保筹资水平逐年调增既有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制度需要,也是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医保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证。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有效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同时也要看到,与全国一样,我市居民医保基金近年来一直处于紧平衡状态,2023年收入19.30亿元、支出18.00亿元,结余率仅为6.7%。同时,近年来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增长,您提到的部分居民参保意愿下降、选择“断保”问题也客观存在,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正在开展完善医保筹资机制专题研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2、关于您提出的“增设零缴费或低缴费参保档次。建议将现行的财政补助标准作为一档缴费标准,将农村70岁以上老人设置为“零缴费”或“低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不降,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范围内,核定最基本的待遇报销标准。”的建议,需要给您说明的是:
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是国家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统一明确规定,如果“将现行的财政补助标准作为一档缴费标准,将农村70岁以上老人设置为“零缴费”或“低缴费”档次”,与现行国家、省统一政策不符。
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困难群众,国家、省、市通过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众依据困难程度分类资助其个人缴费,其中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对纳入监测的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减轻个人缴费压力,确保应保尽保。2023年全市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96万人。
3、关于您提出的“加强宣传,提高补助知晓率。媒体加强对医保财政补助的正面宣传,让居民多了解,提高医保财政补助知晓率。”建议,我们抓紧落实,通过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提高医保财政补助知晓率,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医保权益。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政府医疗保障方面工作的关系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三晋通
大同政务
晋公网安备140200020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