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449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姚贵明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同品种药物带量与非带量执行不同报销标准的建议”已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这一提案提得很好,即对集中带量采购现行采购药品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和分析,又切中问题要害,深入探讨了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中带量和非带量产品医保支付政策。带量采购,是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通过招标竞价的方式,确定药品的中标价格和供应企业,并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目的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让人民群众以比较低廉的价格用上质量更高的药品。
二、关于“带量采购药品支付价格”需要给您说明的是:
因公立医疗机构已于2017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所有入院药品均按照采购价格予以销售,集采中选产品价格即医保支付价格,这里包括国产和进口的中选药品,都是经过国家、省集中带量采购联盟公开竞价、议价或招标产生,形成的价格遵循市场竞争原则。政策制定中对集采和非集采差价进行了“考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019〕84号文件规定: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引导合理使用。对于带量采购的药品、耗材,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及同质量层次或临床使用同功效的耗材,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耗材,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关于“药品医保报销比例问题”需要给您说明的是:
现行药品医保支付政策是按照甲类、乙类进行差别支付的,甲类100%纳入支付范围,乙类先行自付5%后纳入支付范围,除甲、乙类外其他药品不在医保支付范围。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即报销比例按照医院评审等级进行分类后设定,向基层倾斜。我市职工、居民住院支付比例如下表(门诊统筹药品支付同理,比例有差异):
|
参保类别 |
医院收费类别/医保支付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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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二类省、市级 |
二类县级 |
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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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
80% |
85% |
90% |
|
|
居民 |
60% |
70% |
75% |
85% |
当前各省按照各自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进行医保支付。随着医保省级统筹展开,全省将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地市不得自行调整。
四、关于您提出的“调整非集采药品报销比例”的问题,我们认为,以政府强制手段对非集采产品一刀切的调整医保支付比例与政策制定目标“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切合度不高,易形成患者自付金额增加。当前引导患者使用中选低价产品和医保支付价协调改革成果已逐步体现,随着集采批次和品种覆盖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价格高但用量大的好药、大品牌药品降价,加速进入临床使用。
五、我们也将结合您的建议,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探索,积极推进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同时,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根据集采中出现的问题,积极调整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健全和完善采购措施,补足短板和不足。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政府医疗保障方面工作的关系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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