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五届政协四次会议第238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XXX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强化药品质量基石优化医保统筹蓝图”已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将我市当前集采相关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一、国家省、集采政策要求:国家集采药品采购以国家、省级政府部门为牵头采购部门,各批次采购文件按照国家政策由相关部门制定发布并实施,各地市(统筹区)按照各省定政策完成中选产品的落地采购工作。1、各部门工作任务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早在2021年出台了《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和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45号)要求各相关部门坚持政策联动、部门协同:加强横向联动、纵向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系统集成,完善药品耗材质量监管、生产供应、流通配送、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市场监管等配套政策,与集中带量采购制度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对中选产品开展重点监管,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2、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规则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22号)要求:严格协议管理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各方应严格遵守采购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各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要根据临床需求优先采购使用每批次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加强治疗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3、监督管理方法措施:《山西省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84号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药品、耗材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等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及医保协议的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耗材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点评。加强针对医师、药师的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耗材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使用药品、耗材,保障患者诊疗安全。
二、国家、省关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政策情况:1、“医保药品目录”主要作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支付依据,采用准入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并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实际执行中国家医保局自2019年起不断优化完善,每年对“医保药品目录”进行调整,目前执行为2024版,目录内药品总数增至3159个,其中西药部分1396个,中成药部分1336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27个。在此基础上,省级医保部门可按照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本地医保目录支付范围。省级医保部门对全省医保目录实施统一管理,在医保核心系统动态调整,截止8月底,我市医保部门已按照要求同步通知统筹区两定医药机构进目录调整动态维护25次。2、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2025年7月1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健委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正式增设该目录。由国家医保局组织制定,重点纳入超出基本医保范围、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患者获益显著的创新药,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目前,国家医保局已开展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保创新药目录调整工作,商保创新药品目录与医保目录同步申报、审查,同时调整。
最后,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不断完善统筹区按病种付费为主,按床日付费、日间治疗病种付费等多元化支付方式改革政策体系,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将您的建议反馈到上级集采部门,在集中带量采购改革中积极探索,在国家省集采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调整和完善我市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补足短板和不足。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政府医疗保障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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