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五届政协四次会议第205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XXX等委员:
您们好。您们提出的“关于将保胎治疗费用纳入医保的建议”提案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您们的“关于将保胎治疗费用纳入医保的建议”这一提案提得很好,紧密结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实际,关系到我市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明确保胎纳入医保的范围和标准”需给您们说明的是:国家、省、市高度重视参保群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制定出台了生育保险制度等多项支持生育政策措施,在做好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因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和妊娠晚期出血保胎、宫外孕住院”等“保胎”住院治疗费用保障的同时,不断提高门诊“保胎”治疗费用的保障能力,满足参保群众多样化生育需求。
一是职工医保方面,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将孕期医疗费用(包括参保职工因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和妊娠晚期出血保胎、宫外孕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也就是说“保胎”住院治疗费用已经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该部分“保胎”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不设报销比例,直接按项目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还为参保职工和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的产前检查费用,用以保障“保胎”门诊治疗费用。
二是城乡居民医保方面,自2023年9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孕期因妊娠合并症、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晚期出血、宫外孕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也就是说参保居民住院“保胎”治疗费用已经纳入医保报销。其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同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一致,年度支付限额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本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2022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孕产妇发生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也就是说门诊“保胎”治疗费用也有了保障。
我市还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按照全省统一制度安排,自2024年10月1日起,将“取卵术”等13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基金实行单行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其中省域内就医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支付70%、60%;省域外就医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支付70%、60%,年度支付限额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本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关于您们提出的“加强宣传和教育”建议,我们抓紧落实,通过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提高公众对医保支持生育政策措施的知晓率,提升家庭生育意愿,更好保障参保群众的生育权益。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政府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您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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