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8/2025-00064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大同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5-08-18 16:06
标题: 大同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文号:
时效:

大同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8-18 16:06 来源:大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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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事项依据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大同市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每年不超过四次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经营性公墓进行监督检查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2、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3、《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每年不超过一次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经营性公墓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公墓扩建、价目公开、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经营性公墓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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