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3-00114
信息分类: 2021人大建议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21-10-27 17:39
标题: 关于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059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时效:

关于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05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27 17:39 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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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孙岚岚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保护晋剧传承发展 加大劳务派遣力度的建议”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这一建议提的很好,大同晋剧是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当务之即,我市晋剧院退休人数逐年增多,现有人员年龄结构偏大,近十年时间没有招用新人,您的建议对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有重要意义。

二、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五条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四、关于您提出的“关于保护晋剧传承发展 加大劳务派遣力度的建议”我们将作进一步研究,认真采纳落实,不断探索实践中加以运用完善。1、晋剧院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所需要人员的工作岗位为主要岗位,需用人员数量比例较大,如每年向社会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政策不相符。2、对已招来人员的工资待遇应纳入财政预算,且应根据我省工资指导线的方案对预算逐年增加。3、每年需要补充人员应通过编制内招录人员或由政府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拿出一个既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又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合适方案来更好的保护晋剧的传承发展。。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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