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3-00150
信息分类:
2021人大建议
发布机构:
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1-11-09 17:49
标题: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8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时效: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1-09 17:49
来源:公安局
尊敬的肖志勇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开具因诉讼所需的证据材料的建议”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这一提案提得很好,切中问题要害,随着机动车、驾驶人保有量的不断提升,交通事故的处理问题已经成为群众最关心的交通问题之一。
二、关于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开具因诉讼所需的证据材料情况需要给您说明的是:
1、在人民法院诉讼立案中,需要原告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者的信息以及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保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综上,在人民法院诉讼立案中,需要原告提供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保单等内容已经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三、关于您提出的关于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开具因诉讼所需的证据材料的建议我们将作进一步研究,不断提高为群众服务意识,为群众办实事。
以上答复您们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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