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大同市旅游民宿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民宿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国际知名文化城市和全省热点旅游门户城市建设,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旅游民宿需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及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及《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原则上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体验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生态优先、政府引导、文旅融合的基本原则,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主动顺应文旅消费趋势,推动旅游民宿规范化、规模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到2030年,全市旅游民宿产业实现规模、质量全面提升,建成一批精品高端旅游民宿,发展一批具有大同特色的旅游民宿产业集群,初步构建规划布局合理、业态产品多元、服务管理规范、人文特质彰显的旅游民宿发展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资源配置
1.加强规划引领。各县(区)结合资源禀赋、产业要素等优势,聚焦旅游民宿集聚点、集聚区建设,将旅游民宿产业整体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与国土空间、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文化旅游等规划有效衔接,因地制宜编制旅游民宿发展专项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交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优化空间布局。重点在景区周边、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街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区域建设旅游民宿集群。(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完善配套设施。优先配套旅游民宿集聚区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结合城市更新和乡村改造,持续推动道路交通、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电力扩容、消防设施、标识标牌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旅游民宿发展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引导集聚发展。城市旅游民宿集聚区,以大同古城、云冈石窟等核心景区为依托,在城市中心区、景区周边及交通枢纽周边,重点发展高端旅游民宿,突出文化体验和休闲度假功能,打造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精品旅游民宿,提升城市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品质。乡村旅游民宿集聚区,挖掘长城深厚文化底蕴和桑干河优质生态旅游资源,突出田园风光、乡土文化和农事体验特色,在灵丘县、浑源县、云州区及长城一号旅游公路沿线等乡村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重点发展乡村旅游民宿,打造一批“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乡村旅游民宿集群,推动乡村旅游发展和乡村振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产业融合
5.推动业态融合。注重旅游民宿业与多种业态的融合互动,整合多种资源,有效融入商务休闲、户外运动、生态观光、乡村生活、养生度假和怀旧体验等新业态,相互借力、错位互补,延长旅游民宿产业链,促进旅游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创新产品发展。积极探索“旅游民宿+非遗、+艺术、+民俗、+农事、+康养”等模式,创新特色产品。支持旅游民宿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拓展特色餐饮、文创商品、手工制造、文化体验、农副产品加工等多元化业态。引导旅游民宿加强公共区域建设,打造新型咖啡屋、书屋、茶室、露营地等消费空间和体验场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7.加大招商引育。各县(区)要积极开展闲置资源资产摸排,建立旅游民宿招商项目库和旅游民宿发展扶持政策,大力开展旅游民宿引育招商活动。以长城、桑干河为主线,以旅游资源富集县区为重点区域,吸引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旅游民宿项目,培育一批精品旅游民宿集群。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高端旅游民宿或旅游民宿集群项目落地,重点培育规上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促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8.盘活闲置资源。鼓励通过盘活闲置资源,积极探索回购、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将古民居、老庭院、旧厂房、旧校舍、公寓楼、闲置住房等用于旅游民宿发展。积极将旅游民宿纳入文旅消费、商务促销活动,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纳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职工疗休养等选择范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促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服务质量
9.规范行业发展。制定适合大同旅游民宿发展的地方标准,实行旅游民宿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制度,在全市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出台相关奖励政策,对达到相应标准的旅游民宿进行奖励,引导旅游民宿规范化标准化发展。鼓励各县(区)政府先行先试、创新突破,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0.规范经营管理。旅游民宿发展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守生态红线底线。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督促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建立消防、食品、卫生、治安等方面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积极推行旅游民宿规范经营承诺制,建立服务和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文旅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1.融合特色文化。引导旅游民宿在空间布局、建筑设计、装修风格、景观营造等方面,与大同特色文化有机融合,彰显大同旅游民宿气质与颜值并举的独特魅力,杜绝大拆大建、盲目复制。(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2.强化人才支撑。加大人才引进扶持力度,鼓励文化、旅游、管理、运营、策划等专业人才参与旅游民宿投资开发、运营管理。发挥山西大学、大同大学人才培养作用,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与旅游民宿合作设立人才培训、创业基地。把旅游民宿从业人员列入乡村振兴、餐饮住宿、文化旅游人才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旅游民宿管家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升旅游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打造品牌体系
13.推进品牌建设。实施旅游民宿品牌培育工程,鼓励各县(区)根据自身资源特色,培育“桑干人家”“长城人家”等旅游民宿品牌,创建具有鲜明大同特色的旅游民宿区域品牌。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旅游民宿品牌,提升旅游民宿品质和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4.强化行业自律。成立旅游民宿行业社会组织,支持引导旅游民宿行业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制定服务规范,引导经营主体更新管理理念、提升服务技能,实现规范经营管理。(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5.加强宣传推广。围绕品牌做市场,将旅游民宿纳入市、县(区)重点旅游宣传和品牌推广计划,多方联动,整合景区、旅行社、旅游民宿资源,形成旅游产品服务链。综合利用微信、微博、短视频、小红书、抖音、快手、携程等自媒体或网络平台,多渠道宣传旅游民宿产品,讲好旅游民宿故事,提升大同旅游民宿知名度。(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创新发展模式
16.多元主体投入。探索多渠道投入机制,引导资源、资本、经营、从业等市场主体共同推进旅游民宿业发展。鼓励城市和乡村有意愿的组织、个人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闲置的居民产权房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让、租赁、合伙、合作、入股等方式,积极发展特色旅游民宿。支持社会各界人士返乡创业开办旅游民宿,鼓励通过“农户+合作社”“公司+农户”等模式,发展特色乡村旅游民宿。(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7.创新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旅游民宿产品创新,推出“旅游民宿贷”“乡村人才贷”等创新信贷产品,探索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房产权抵押等形式支持乡村旅游民宿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8.推进规模经营。积极引进旅游民宿品牌企业、知名平台公司、专业化团队重点参与打造旅游民宿示范项目。鼓励公司化、集团化、连锁化运营,支持旅游民宿行业龙头企业发展规模大、等级高、集群化旅游民宿达限入统,推进旅游民宿发展提档升级,推动形成管理规范、独具特色、融合发展、产业集聚的旅游民宿发展格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促投局、市发改委、市文旅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优化证照办理
19.建立联审机制。各县(区)要成立旅游民宿工作专班,组织公安、行政审批、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卫健、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全面梳理优化旅游民宿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提供专项咨询服务;依托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探索设立旅游民宿审批绿色通道,实现受理、审查、踏勘一站式服务,探索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并审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文旅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0.优化市场准营。原则上旅游民宿的准营条件要做到“四证齐全”,即“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提供餐饮服务的,须同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旅游民宿的登记审核要简化流程,鼓励旅游民宿产业发展。适当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营,对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适用范围的乡村旅游民宿,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对所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不含)及符合上述导则适用范围的乡村旅游民宿,可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应满足相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社会单位主动申请的,应当依法办理;不符合适用范围的,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执行。放宽准营条件,符合许可或备案条件的旅游民宿可以兼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摄影扩印、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预包装和散装食品销售、休闲观光活动、餐饮服务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文旅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旅游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细化任务举措,创新工作方法,确保推动旅游民宿产业发展任务落实落细。
(二)强化协作联动。各县(区)、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联动配合,做好服务指导,制定配套相关政策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凝聚力量,形成合力,建立健全旅游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监督管理体系。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原则,细化政策支撑,配套发展要素,改进服务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市场主体参与,营造旅游民宿公平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1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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