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新的《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随着城市居民收入增加和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建设规模扩大导致建筑垃圾问题日益突出,包括随意堆放、偷倒乱倒、运输污染等现象频发?。2021年版《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在制度衔接和规范标准等方面已无法满足上位法的要求,问题如下:一是缺少分类处置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环节的规范,与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强化“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缺少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规定,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衔接性不强;三是对居民和单位产生的装修垃圾缺少具体的管理要求和处置规范,无法提供投放和处置指导。
综上,有必要制定《办法》,对现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废旧立新,为进一步完善?全过程管理体系、健全保障和监管机制、落实分类处理和源头减量要求、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提供法律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城市管理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提请市司法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印发。
二、新《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细化?分类管理要求。明确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二)明确政府及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根据《固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应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建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
(三)明确产生、运输、处置单位的核准条件和日常管理要求。明确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相关条件,及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在日常应遵守的规定,构建全过程管理体系。如建筑垃圾工程施工单位应落实减量化责任、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明确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规定日常投放装修垃圾的要求。
(四)强化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明确了工程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在源头减量工作中的责任,建筑垃圾处置中应遵循优先直接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准则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再生产品推广利用中的职责,通过鼓励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以及高校开展资源化利用研究等措施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
(五)明确监督管理及保障措施。明确政府应建立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技术手段,统筹建设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实现建筑垃圾闭环管控。
三、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四、今后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需要取得核准吗?
《办法》明确规定,产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核准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
五、《办法》对装修垃圾处理有哪些基本规定?
(一)对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做了明确规定;
(二)明确了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明确了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的投放要求。
六、《办法》对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有哪些具体要求?
为增强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新《办法》增设专章对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增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的管理要求与激励措施:一是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源头减量工作中的要求;二是明确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三是明确平城区、云冈区、经开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实施特许经营,四是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五是鼓励相关单位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推广资源化利用;六是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广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解读单位:大同市城市管理局
咨询电话:0352-518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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