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55/2020-00107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大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0-07-14 11:37
标题: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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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14 11:37 来源:大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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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第1项

一、事项编码

0700-F-00100-140200

二、实施部门

大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201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六、办理条件

1、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201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二条的规定

七、申办材料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正式书面请示、《评定残疾等级审批表》、近期免冠照片2寸4张、本人书面申请、单位或(乡镇)街办书面意见、原始病历、证明、证人证词、医疗鉴定书、个人身份证明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予以受理或不受理--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初审流程;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补正意见。

2.初审--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核流程;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审核意见。3.审核--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后集中组织体检,对申请人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上报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核流程;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4.上报--上报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上报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十、办理时限

10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组织听证

十四、咨询方式

0352-79312120352-79312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或当面质询


第2项

一、事项编码

0700-F-00100-140200

二、实施部门

大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六、办理条件

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七、申办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登报作废申明、四张2寸免冠蓝底照片、原始评残档案(含旧残疾证原件或评残审批表、换证表)、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初审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核流程;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审核意见。

3、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对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伤残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信息。

4、上报根据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做出是否换发或补发残疾证件审核意见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无异议的,签署办理意见,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十、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组织听证

十四、咨询方式

0352-79312120352-79312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或当面质询


第3项

一、事项编码

0700-F-00100-140200

二、实施部门

大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2013年修订)

第十九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六、办理条件

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七、申办材料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户口簿和身份证、残疾军人证、个人书面申请、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如伤残人员跨省迁移需提供)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初审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核流程;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审核意见。

3、审核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伤残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信息。

4、上报根据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做出是否同意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的审核意见并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无异议的,签署办理意见,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十、办理时限

10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组织听证

十四、咨询方式

0352-79312120352-79312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或当面质询


第4项

一、事项编码

0700-F-00100-140200

二、实施部门

大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

五、设立依据

【政府规章】《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三十二条从未参加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复员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一)1954年10月31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的;

(二)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者经批准复员的有效证明材料的。

六、办理条件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在乡人员

七、申办材料

个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复员后未安置工作的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山西省大同市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复员证或复员登记表、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3张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初审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核流程;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审核意见

3、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对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伤残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信息。

4、审批根据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做出是否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回申请人。

十、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组织听证

十四、咨询方式

0352-79312120352-79312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或当面质询


第5项

一、事项编码

0700-F-00100-140200

二、实施部门

大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

五、设立依据

【政府规章】《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十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

定期抚恤金的发放,自死亡军人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当月起计算。

六、办理条件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七、申办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关系证明及是否正式工作的证明、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3张、《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抚养人及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需要提供抚养(供养)关系的法律公证材料、《山西省大同市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身份证、个人书面申请、户口簿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初审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核流程;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审核意见。

3、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对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伤残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信息。

4、审批根据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做出是否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回申请人。

十、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组织听证

十四、咨询方式

0352-79312120352-79312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或当面质询


第6项

一、事项编码

0700-F-00100-140200

二、实施部门

大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

五、设立依据

【政府规章】《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三十三条从未参加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复员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生活补助:

(一)1937年7月6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

(二)有退伍手续或者确切证明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但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红军失散人员定期生活补助。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由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六、办理条件

1、符合《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七、申办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个人书面申请、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复员后未安置工作的证明、复员证或档案内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大同市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审批表》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乡镇(街办)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乡镇(街办)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初审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初审流程;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初审意见,将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

3、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对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信息。

4、审批根据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做出是否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回申请人。

十、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组织听证

十四、咨询方式

0352-79312120352-79312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或当面质询


第7项

一、事项编码

0700-F-00100-140200

二、实施部门

大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

五、设立依据

【政府规章】《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第三十四条从未参加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伍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一)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

(二)退伍档案中有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做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的。

六、办理条件

符合《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七、申办材料

军队医院证明、户口本、退伍军人证、近期病历、本人申请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乡镇(街办)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初审流程;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补正意见。

2、初审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核流程;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不予初审意见。

3、审核对初审意见及材料审查的意见根据申报材料、初审意见,提出是否评定的意见

4、决定科室负责人做出是否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逐级退回。

十、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组织听证

十四、咨询方式

0352-79312120352-79312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或当面质询


第8项

一、事项编码

0700-F-00100-140200

二、实施部门

大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

五、设立依据

【政府规章】《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伍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一)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

(二)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者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的战斗、指挥以及保障等作战人员;

(三)不符合评定残疾军人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

(四)退伍回到农村或者退伍回到城镇但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

前款所称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者抗击敌方的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等军事行动,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

六、办理条件

符合《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

七、申办材料

退伍证或退伍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档案中参战证件(明)原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初审承办人审查核实相关信息,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核流程;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审核意见。

3、审核承办人对材料进行审核对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批流程。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县级民政部门。

4、审批根据申报材料、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给予参战退役生活补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审批同意,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退回县级民政部门。

十、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组织听证

十四、咨询方式

0352-79312120352-79312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或当面质询


第9项

一、事项编码

0700-F-00100-140200

二、实施部门

大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

五、设立依据

【政府规章】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伍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一)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在核试验部队服役;

(二)不符合评定残疾军人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

(三)退伍回到农村或者退伍回到城镇但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

前款所称在核试验部队服役,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核试验的部队,执行核产品运送、保管、储存等任务的部队,二炮担负核武器储存和战备值班的部队,海军核潜艇部队。

六、办理条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第三十六条

七、申办材料

身份证、档案中参试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档案中能证明参战(试)的有关原始资料、本人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户口本、退伍证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初审承办人审查核实相关信息,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核流程;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审核意见。

3、审核承办人对材料进行审核对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批流程。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县级民政部门。

4、审批根据申报材料、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给予参战退役生活补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审批同意,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退回县级民政部门。

十、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组织听证

十四、咨询方式

0352-79312120352-79312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或当面质询


第10项

一、事项编码

0700-F-00100-140200

二、实施部门

大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

五、设立依据

【政府规章】《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其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一)60周岁(含)以上;

(二)居住在农村或者城镇无工作单位;

(三)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待遇。

六、办理条件

1、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七、申办材料

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乡(镇、街道)进行复核,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2、初审县级民政部门核实身份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审批市级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

4、录入县级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

十、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组织听证

十四、咨询方式

0352-79312120352-79312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或当面质询


第11项

一、事项编码

0700-F-00100-140200

二、实施部门

大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六、办理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七、申办材料

个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残疾军人证或其他抚恤补助证件、需长期医疗或独身一人或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和初审受理材料认为符合连同其他材料上报市级民政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

2、审核审核材料,决定是否符合条件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接收;经审核认为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

十、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组织听证

十四、咨询方式

0352-5683816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或当面质询


第12项

一、事项编码

0700-F-00100-140200

二、实施部门

大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

五、设立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208号民发〔2012〕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六、办理条件

1、服役期间患病

2、退伍回乡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七、申办材料

本人申请、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和初审受理材料认为符合连同其他材料上报市级民政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

2、审核审核材料,决定是否符合条件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接收;经审核认为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

十、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组织听证

十四、咨询方式

0352-79312120352-79312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或当面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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