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3-01019
信息分类: 同政办发
发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5-08 10:47
标题: 关于印发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同政办发〔2023〕8号
时效:

关于印发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8 10:47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实做细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国省考断面河流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确定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国省考断面河流所有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2025年底前,基本形成政策完备、管理高效、技术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

二、溯源排查

(一)全面排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对辖区(责任区)设国省考断面河流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做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不缺不漏,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溯源排污单位,查明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和各市直相关部门承担组织实施辖区(责任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辖区(责任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压实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溯源摸清辖区(责任区)入河排污口,制定入河排污口清单,建立台账,系统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确定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排查溯源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要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应于2023年底前全面查明辖区(责任区)入河排污口底数,明确责任主体,确保不重不漏。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依法依规整治

(三)明确分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其他排口等五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规范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遵循“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强化截污治污,结合辖区(责任区)实际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整治工作,要标本兼治,安全有序进行,不得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帮扶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应按照入河排污口及责任主体清单,逐一明确整治措施,设置整治期限,建立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整治工作应与黑臭水体整治、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排查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安排、一体推进。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依法取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坚决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清理合并。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由市级(或县级)住建(或城管、市政)部门予以清理合并,生活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化治理进程,进一步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提升到地表水Ⅲ类水质。对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溢流口实行精准管理,实施实时监控。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工业及其他园区或开发区内各类工业企业要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限期清理合并为一个排污口和一个雨洪排口,各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后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两个入河排污口(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和一个雨洪排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清理合并后仍有必要保留的其他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应按照审核审批权限,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桑干河、大清河流域新建工业企业生产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已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应当逐步退出。其他区域区已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纳管企业污水依法限期退出污水管网。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要结合实际实施分类整治。对于城镇周边的农村生活污水,鼓励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对于村庄人口少、污水日产生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村庄,鼓励采用罐车收集转运;对于村庄人口较为集聚、污水日产生量大于500立方米的村庄,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技术,统一设置一个入河排污口。严禁大中型灌区农田灌溉退水直排入河,鼓励通过建设生态沟渠、稳定塘、人工湿地等设施,进行储蓄净化,重复用于农灌。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七)合理设置。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入河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规定,结合附表各类型入河排污口代码,对管辖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命名及编码,加强入河排污口档案建设,敦促责任主体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加强监督管理

(八)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各类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明确核实入河排污口位置、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提出对水环境影响的减排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严格审核。按照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主体责任的原则,除属国家设置审核权限的入河排污口外,市内其余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均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当同步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应统筹考虑辖区水环境容量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管理要求,从严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加强化工类等工业企业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推动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外排,推进化工园区废水循环利用实现零排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口设置审核、备案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加强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要重点查处在排查整治工作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等行为。不断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监测体系,定期通报入河排污口超标排放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住建、城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溯源排查和规范整治,工信、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等措施,依法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开展水质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

(十一)严格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入河排污口,借雨天偷排偷倒等逃避监督管理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市生态环境局派驻分局(或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报告并留存证据。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十二)精准管理。配合省建设跨市域河流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平台。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其他河流加强信息化、智慧化监管,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构建“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链条式可视化监管平台,提升水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保障措施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辖区(责任区)管理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牵头推动责任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并向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排查溯源、规范整治等相关工作资料。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下属单位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推进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

(十四)加强信息报送。2023年9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将辖区(责任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及入河排污口信息汇总表报送至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将辖区(责任区)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报送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将辖区(责任区)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至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

(十五)全面督查监管。要充分发挥河长巡河监督检查作用,精准监管入河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落实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十六)强化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pdf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