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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民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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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11-21 08:13
标题: 我市出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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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新规

发布时间:2025-11-21 08:13 来源:大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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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出台《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居住区必须按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民政部门统一监管运营。这标志着我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迈入规范化、全覆盖新阶段。

该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5部门联合制定,涵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运营全流程管理。明确专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助餐助行、托养等服务的场地、房屋等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于总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或总户数小于300户的小型居住区,可与相邻居住区联合配建,配建后总规模需要满足区域内每百户配建标准,单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小型联合配建项目除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一层、二层,二层(含二层)以上需配备无障碍电梯,严禁设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或不符合日照、通风要求的区域,同时需靠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体场所、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方便老年人就近享受综合服务。

此外,在建设与移交环节,该办法明确要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实行“四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建、建设不达标或逾期未移交的项目,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同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未规划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或未达标的居住区,县(区)人民政府通过落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采取补建、改造、购置、租赁、置换等方式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建设并无偿移交属地民政部门用于社区养老服务,不动产权归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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