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57/2020-00058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0-07-17 18:01
标题: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文号:
时效: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17 18:01 来源: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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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编码

3100-B-00100-140200

二、实施部门

大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旅行社、分社及其网点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五条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六、办理条件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山西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 0352-5137315

监督电话: 0352-7789363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 0352-778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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