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22/2024-00164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08-19 17:23
标题: 大同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大唐塔山煤矿)
文号:
时效:

大同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大唐塔山煤矿)

发布时间:2024-08-19 17:23 来源: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

大同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同煤大唐塔山煤矿有限公司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案

 

执法机关

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大同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承办机构

大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同市卫生监督所)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同煤大唐塔山煤矿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764654266N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42***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16日

处罚文(编)号

同卫职罚〔2024〕1号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违法事实

同煤大唐塔山煤矿有限公司发现石某某等32名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规定向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