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5/2024-00052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科技局
发布日期:
2024-12-16 09:55
标题:
大同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文号:
时效:
大同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12-16 09:55
来源:科技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第一款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第二条(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二十六)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经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包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第六条(三)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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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备案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二)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复核;(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综合统计、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付的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综合管理和服务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逐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科技素质和科学决策能力,行政首长要总管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晋科管发[2000]20号)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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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县(市、区)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各级政府要进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支持开展产业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 | 大同市科学技术局 | 大同市科学技术局 | |
4 | 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核拨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大同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政发〔2014〕105号)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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