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13/2025-00092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10-31 10:47
标题: 关于印发《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号:
时效:

关于印发《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31 10:47 来源:大同市生态环境局
| | | |

同环发〔2025〕1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有效发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心制度效能,持续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优化流程,全程网办。排污单位向审批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情形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无需提供纸质版材料,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申请(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提供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属于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的提供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重点行业的需提供区域削减出让方的排污许可变更或者注销情况等佐证资料。

(二)变更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3、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有关的其他材料包括: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交排污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提交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信息、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的,提交总量指标变更的佐证材料。

(三)延续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第六条 审批部门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七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进行技术评估,委托技术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对申请材料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第九条 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在委托函确定的期限内提交技术评估意见,并对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要求组织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开展技术评估,并指导排污单位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完善,重点评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是否具备核发条件等相关内容,并提出审批建议。

第十一条 技术评估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技术评估期限,技术评估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根据情况对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审批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审核新申请或者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材料开展联合审查。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评估机构对排污许可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批准与公告

第十四条 对经审查通过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审批部门依法作出予以许可决定的,向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自正式受理排污许可申请材料首次申请(重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延续、变更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五章 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批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排污许可管理最新政策和要求适时修订。原《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同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办法>(试行)的通知》(同环发〔201836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