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关于进一步明确禁止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直专班相关成员单位,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广大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液化石油气是一种容易燃烧爆炸的可燃气体,其爆炸下限约为2%以下,比重为空气的1.5-2倍,火灾危险性大。通常以液态方式贮存在受压容器内,当液化气瓶、管道、阀门、灶具等设备老化、破损发生泄漏时,将迅速气化,遇明火极易引发燃烧爆炸。高层建筑火灾存在蔓延途径多、火势迅猛、扑救难度大、人员疏散困难等特点,发生火灾易造成严重伤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禁止高层建筑使用瓶装石油液化气。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6: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5.4.16:鉴于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和高层建筑运输不便,运输中也会导致危险因素增加,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可燃气体漏入电梯井,容易发生爆炸等事故,故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部位,应采用管道集中供气。
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0.9: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12.0.4: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12)8.4.5: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要求
1.严格禁止在建筑高度大于27米高层住宅建筑内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内(包括该建筑的所有楼层及裙楼和地下、半地下室)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禁止向高层建筑用户出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对违法配送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企业、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3.违反相关规定,继续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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