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大同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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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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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大同仲裁委员会,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签收的:适用直接送达的,仲裁法律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适用邮寄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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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姓 名 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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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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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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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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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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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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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姓 名 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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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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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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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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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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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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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大同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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