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仲裁委员会优势特点
自愿性 仲裁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组庭方式、审理方式、开庭方式、选择仲裁员,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
专业性 仲裁员是从具有法律专业、从事经济贸易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中精选聘任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供当事人选择。
快捷性 仲裁程序简便,快捷灵活,审理时限短。普通程序4个月结案,简易程序2个月结案,且注重调解和解,使纠纷得以快速解决。
保密性 仲裁不公开审理,不对外公开,也不对外披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而泄漏。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也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终局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实行多审级办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调解书从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或调解一经作出,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或再申请仲裁。
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与法院不同,不受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且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经济性 仲裁收费按国家规定执行,办案快捷,无需多审级收费,相对降低了费用,减轻了当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