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58/2025-00007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信访局
发布日期: 2025-07-18 15:02
标题: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是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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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是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发布时间:2025-07-18 15:02 来源:山西省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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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是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山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办法》

《山西省信访事项听证工作办法》解读

2024年9月26日省信访联席办和省信访局联合印发《山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办法》《山西省信访事项听证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加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推动信访问题依规依法化解的重要举措。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22年5月1日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对比2005年5月1日施行的《信访条例》,对复查复核工作的相关规定做了修改,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山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山西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已不适用新的《信访工作条例》;2024年7月15日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通过做实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行政三级办理程序,推动信访问题实质化解。

二、《办法》适用范围

比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办理适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所列信访事项,即适用信访程序和途径办理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

三、复查(复核)申请提出

《办法》明确信访人对有关机关、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按照信访处理(复查)意见书明确的救济途径,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可以采用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书、书信、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方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提交下列材料:(1)复查(复核)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处理(复查)意见书;(4)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5)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复核)的,应当推选代表申请,并提交推选代表确认书,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无特殊情况未经准许中途不得更换;(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复查(复核)受理办理

《办法》规定各级机关、单位按管辖权限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明确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受理审核、告知责任,申请人如何补充材料,被申请人如何提交材料;明确了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的具体情形,以及如何告知、告知期限等;《办法》明确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期限,进一步细化复查(复核)办理程序和方式,对多元化解、信访听证、中止办理、终止办理作了规定;对复查(复核)机关作出维持、撤销重新办理等情形作了明确,重申不得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履职;对复查(复核)意见书的内容、送达等作了规定。

五、开展公开听证

《办法》明确各机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举行听证,或者依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受理实施。信访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住址、联系方式等。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听证员及其他与信访事项有关的人员。听证报告应当包含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听证事由、主要经过和结论,在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是有关机关、单位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六、落实依法终结

《办法》明确信访人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未在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或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原有争议事项符合诉讼条件的,应当引导信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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