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9/2020-00076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大同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0-09-17 09:23
标题:
大同市司法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文号:
时效:
大同市司法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发布时间:2020-09-17 09:23
来源:大同市司法局
大同市市本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部门 | 开具单位 | 备注 | |
效力层级 | 名称、文号、条文内容 | ||||||
1 | 设立人财务、业务、档案等手续已结清,同意转出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初审) | 法律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大同市司法局 | 原律师事务所 | |
负责人、派驻律师执业经历、年度考核称职、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证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 |||||
公安机关出具的合伙人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 | 大同市司法局 | 公安部门 | |||||
资产证明;(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公证书或银行资金证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银行 | |||||
2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初审) | 法律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
大同市司法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资产变更 |
拟任负责人(合伙人)执业经历、年度考核称职、未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证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律师协会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个人所变为合伙所、合伙所变为个人所、国资所变为个人所或者合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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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明;(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公证书或银行资金证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银行、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个人所变为合伙所、合伙所变为个人所、国资所变为个人所或者合伙所) | ||||
律师事务所清产核资、资产权属报告 | 大同市司法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个人所变为合伙所、合伙所变为个人所) |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公安部门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个人所变为合伙所、合伙所变为个人所) | ||||
撤销机构编制、国资所无法继续存在的证明材料 | 大同市司法局 | 该国资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变为个人所或者合伙所) | ||||
3 | 审计报告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证注销申请(初审) | 部门规章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
大同市司法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
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税务机关 | |||||
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银行 | |||||
4 | 开办资金证明(验资报告、资金公证书、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 法律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2017年修正)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101号)第十四条 第二款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五)开办资金证明;(六)办公场所证明;(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大同市司法局 | 银行 | |
5 | 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律师执业申请(初审) | 法律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律师协会 | |
申请人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 | 大同市司法局 | 公安机关 | |||||
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及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有效辞职证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原具有公职的申请人原所在单位 | |||||
申请人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或教育部门就业指导中心签订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协议)或存档卡 | 大同市司法局 |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或教育部门就业指导中心 | |||||
6 | 非本所合伙人及关于案件、财务等结清,解除劳动关系及同意申请人转出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 法律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订)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二十条第一款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大同市司法局 | 原律师事务所 | |
申请人(不包括兼职律师)有效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和存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 份,或者个人社保缴纳证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人社部门 | |||||
7 | 专职律师申请变更为兼职律师的,需提交: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专业工作、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工作及在编在岗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律师类别 (初审) | 大同市司法局 | 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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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请人非本所合伙人及关于案件、财务等结清,解除劳动关系及同意申请人注销的证明。申请人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先办理合伙人变更手续 | 律师执业(工作)证注销申请申请(初审) | 法律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
大同市司法局 | 原执业机构 | |
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出具的无不得注销情形的证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 | |||||
9 | 本人未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证员执业审核(初审) | 法律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 第二款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大同市司法局 | 公安机关 | |
申请人曾具有公职身份的,由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未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申请人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 | |||||
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 | |||||
1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材料 | 法律援助审批 | 行政法规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大同市司法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 |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是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1)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2)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3)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警察的遗属 (4)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 (5)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6)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7)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8)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弃婴 (9)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10)获得司法救助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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