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依据、必要性
为加强我市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政府统一服务事项落地,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8号)《山西省文物局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操作细则的通知》(晋文物发〔202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同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实施办法》。
二、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原则和要求
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主动服务”原则,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要求,确保建设单位“拿地即开工”,实现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基本建设用地未经考古前置工作不得开工建设。
三、适用范围
(一)基本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完成考古前置工作:
1、文献有记载、历史上调查有文物遗存的,以及符合古代文物遗存埋藏规律的;
2、位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3、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区域内的;
4、位于历史遗存的重大城址区域内的;
5、有可能埋藏地下文物的其他区域;
6、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改造、扩建工程,符合以上条件的,实施前应开展考古前置工作。
(二)基本建设用地经考古调查确定属于下列不符合地下文物埋藏规律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1、石质山体,地形陡峭,基岩上覆盖土壤层较薄的;
2、现代河道、滩涂等,地层堆积以砂砾石为主,土壤层薄,地表覆盖植被为杂草、灌丛等的;
3、改造、扩建项目所涉地块中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
4、其他经考古调查确定为不可能埋藏地下文物区域的。
(三)已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基本建设用地,不再开展相关工作。
四、考古前置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基本建设用地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应具备边界桩点明确、土地清表工作完成、无权属纠纷等条件。
(二)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面积200亩及以上的,向省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三)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面积200亩以下的:
1、政府储备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部门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交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2、单独选址项目(含改造、扩建工程)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熟化的相关部门或用地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交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四)市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市土地储备部门、市行政审批部门、县文物主管部门推送或申请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考古调查、勘探时限依据《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执行,按照基本建设用地面积实行分级限定。
(五)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遗存的,市文物主管部门出具文物保护工作竣工意见并反馈土地熟化主体(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储备、熟化的相关部门)或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确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市文物主管部门向省文物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申请,根据省文物局意见,组织开展考古发掘工作。考古发掘工作完成后,土地熟化主体或用地单位向省文物主管部门申请出具文物保护工作竣工意见。
解读单位:大同市文物局
咨询电话:0352-518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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