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5-00007
信息分类: 2024
发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25日
文号: 同政办规〔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30日
标题: 关于印发大同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大同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30 14:49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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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大同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政府统一服务事项落地,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8号)、《山西省文物局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操作细则的通知》(晋文物发〔202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主动服务”原则,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要求,确保建设单位“拿地即开工”,实现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标准地”改革要求,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预留足够的考古工作时间,保障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顺利开展。基本建设用地未经考古前置工作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基本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完成考古前置工作:

(一)文献有记载、历史上调查有文物遗存的,以及符合古代文物遗存埋藏规律的;

(二)位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三)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区域内的;

(四)位于历史遗存的重大城址区域内的;

(五)有可能埋藏地下文物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改造、扩建工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实施前应开展考古前置工作。

第六条 基本建设用地经考古调查确定属于下列不符合地下文物埋藏规律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一)石质山体,地形陡峭,基岩上覆盖土壤层较薄的;

(二)现代河道、滩涂等,地层堆积以砂砾石为主,土壤层薄,地表覆盖植被为杂草、灌丛等的;

(三)改造、扩建项目所涉地块中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

(四)其他经考古调查确定为不可能埋藏地下文物区域的。

鉴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确定性,完成考古调查后未进行考古勘探的基本建设用地,在施工中如发现地下文物埋藏,建设单位应立即停工并报告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

第七条 已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基本建设用地,不再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相关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拟储备(供应)土地的征收、拆迁、清表工作,排除权属纠纷,做好考古发掘前的场地管护工作,将辖区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依据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

第九条 市、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于当年第一季度书面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需要调整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应及时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供地块变更清单。

对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用地,市、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前应充分考虑文物保护要求,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列明。

市、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政府拟储备(供应)土地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相关工作费用预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单独选址项目(含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改造、扩建工程)用地的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及时将申请推送市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市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文物保护工作竣工意见,按程序向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熟化的相关部门或用地单位反馈考古调查和勘探结果。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依规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第十一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全市基本建设用地储备(供应)前的考古前置工作,指导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考古前置工作;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提供的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推送等,组织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履行考古发掘报批手续;按规定程序向土地熟化主体(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储备、熟化的相关部门)或用地单位反馈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出具文物保护工作竣工意见,并报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在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辖区内基本建设用地储备(供应)前的考古前置工作;依据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报请市文物主管部门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考古前置主体责任,统筹辖区内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

第十三条 土地熟化主体或用地单位组织实施完成拟储备(供应)土地、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考古勘探前的清表工作,使其达到全面开展文物考古的条件。

第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按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和要求,依法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编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报告。

第四章 考古前置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面积200亩及以上的,向省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面积200亩以下的政府储备用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部门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交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及时报送市文物主管部门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面积200亩以下的单独选址项目(含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改造、扩建工程)用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熟化的相关部门或用地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交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受理相关申请材料后,书面推送市文物主管部门。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在完成用地预审和选址,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后,依规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相关工作应在土地使用权划拨前完成。

第十六条 申请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

(二)地块土地清表(包括地面附属物清除、各类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等)工作完成,符合考古勘探进场条件;

(三)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

(四)地块范围内未开展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或通知,在具备进场条件后,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经考古调查确定为不可能埋藏地下文物区域的,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在考古调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资料核查、现场地面踏查情况,形成考古调查报告提交市文物主管部门。

经考古调查确定需要进行考古勘探并具备勘探条件的地块,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在考古勘探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大型勘探项目及遗存现象特别丰富的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勘探结果,形成考古调查、勘探报告提交市文物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考古调查、勘探时限依据《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执行,按照基本建设用地面积实行分级限定。

因客观原因不能一次性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基本建设用地,由土地熟化主体或用地单位提交分期实施的说明,分阶段推进。

第十九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对考古调查、勘探报告进行核准,未发现地下文物遗存的,出具文物保护工作竣工意见并反馈土地熟化主体或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报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发现确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将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反馈土地熟化主体或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向省文物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申请,根据省文物局意见,组织开展考古发掘工作。

考古发掘工作完成后,土地熟化主体或用地单位向省文物主管部门申请出具文物保护工作竣工意见。

第二十条 考古勘探或发掘后需要原址保护地下文化遗存的,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土地熟化主体或用地单位提出原址保护要求;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由市、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依据省、市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保护工作竣工意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已完成区域文物保护评估工作的各级经济开发区,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省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相关要求,开展已建区、避让区、勘探区、释放区的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

先行释放的不涉及工程建设的农业类、文旅类开发区,如有涉及工程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用地面积向省、市文物主管部门或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考古调查、勘探实施单位的资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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