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5-00015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它
标  题: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支持小剧场演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机关: 大同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28日
发文字号: 同政规〔2025〕8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02日
时  效: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支持小剧场演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同政规〔202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大同市支持小剧场演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支持小剧场演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调动市场主体参与艺术生产的积极性,不断拓展演艺消费新模式,提升我市小剧场演艺产品质量和竞争力,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文化之城建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小剧场演艺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范围

本措施支持的小剧场指拥有相对独立的舞台和观众区,座席数在50—500个之间,以舞台艺术表演为主、面向社会开放的室内演出场所。

二、支持举措

(一)支持小剧场场所建设。加大项目引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小剧场场所建设。对用于演出及相关服务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用于演出及相关服务面积达到6000平米及以上,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支持新演艺空间打造。鼓励小剧场改造工作,拓展中小型旅游演艺空间。支持企业通过租赁商业综合体、历史文化街区、文创园区、老旧剧场、闲置厂房、文博场馆等场所,打造小剧场演艺空间。对依托剧(节)目改造小剧场演艺空间并投入使用的,给予年租赁费用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演艺剧目创排。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创新艺术形式、打造艺术精品。支持推出更多兼备艺术品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优质演艺剧目,对完成剧本创作、剧目排练并成功首演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原有剧目的基础上有重大优化和提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支持常态化演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推动商演品牌发展,带动文旅消费。支持我市夜经济文旅新业态发展,对推出戏曲、曲艺、音乐、脱口秀等特色剧(节)目的小剧场常态化演艺项目,全年演出200场及以上,上座率达到60%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支持市场主体发展。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小剧场演艺产业发展,支持小剧场演艺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小剧场演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对主营业务年营收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小剧场演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对年主营业务营业收入增长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量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市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小剧场演艺扶持奖励专项财政预算,专门用于符合本措施规定的项目奖励,确保本措施顺利落地实施。

(二)申请企业需向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进行初审,将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推荐至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应联合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统一受理扶持奖励的申报、审查、评审等工作,具体申报流程由市文旅局另行制定。

本措施自2025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政策的,从高不重复。本措施由大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适用问题由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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