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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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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0-20 09:12
标题: 关于印发大同市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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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同市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0 09:12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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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大同市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7号),加快推进大同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要求,在中央和省财政事权划分的基础上,明确市政府在全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确认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的决定权,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市、县政府支出责任,确保各级履行本区域教育领域的权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明晰、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管理机制,提升教育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按照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我市市县财政事权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3大类28项,按照教育经费现行基础标准,确定市级与县级应承担的支出责任和分担比例为: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执行国家或省基础标准,市与县按照分级负担比例分别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校舍安全保障、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其他经常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专项工作事项及其他事项11项。

1.公用经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按照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省级与市县执行资金分担办法为:中央负担60%(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80%),地方负担40%(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20%)。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按照5:2:3比例分担,其中:市属学校由省市按照5:5比例分担,体制管理型直管县由省县按照7:3比例分担。我市公办学校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省政府核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比例,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同时可以结合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资金分担办法为:中央负担50%,地方负担50%。地方负担部分按照5:2:3比例分担,其中:市属学校由省市按照5:5比例分担,体制管理型直管县由省县按照7:3比例分担。

3.校舍安全保障。我市执行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国家基础标准,资金分担办法为:中央负担60%,地方负担40%,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城市公办学校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按经费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4.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按照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试点县执行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县(区)结合实际确定并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统筹安排资金,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试点范围根据国家扶贫政策动态调整。

5.其他经常性事项

(1)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省级特设岗位计划教师工资性补助,按照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所需资金为省级财政按中央特岗教师计划补助标准负担。

(3)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除中央奖补资金外,不足部分按省级财政事权划分,由省级财政按全省基础标准负担。

6.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

(1)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补助。我市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全省基本办学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外,市县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2)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所需资金除中央、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外,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3)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7.其他事项。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根据省级财政事权责任划分,在中央、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地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下,县(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执行国家或省基础标准,根据上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我市学生资助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8项事权,市与县按照分级负担比例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执行全省基础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奖补资金外,不足部分由省市县按照4:3:3比例分担,其中:市属幼儿园由省、市按照4:6比例分担,体制管理型直管县由省县按照7:3比例分担。

2.普通高中资助

(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我市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民办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负担60%(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80%),差额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级分比例分担,其中:市属学校省市财政分担比例为1:9,贫困县学校省县财政分担比例为5:5,非贫县学校省县财政分担比例为3:7。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我市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和资助比例,所需资金中央负担60%(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80%),地方负担40%(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20%)。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省级财政事权划分,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贫困县学校由省县按照5:5比例分担,民办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承担。

3.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1)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按照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全市执行国家基础标准,除中央按国家制定基础标准并负担60%补助外,差额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级分比例分担,市属学校省市财政分担比例为1:9,贫困县学校省县财政分担比例为6:4,非贫县学校省县财政分担比例为3:7,民办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承担。

(2)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和资助比例,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60%(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80%),地方负担40%(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20%)。根据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贫困县学校由省县按照5:5比例分担,民办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承担。

4.高等教育资助

(1)高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并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2)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执行省基础标准,所需资金按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3)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按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执行。

(三)其他教育

按照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我市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其他教育等9项事权。其他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执行国家或省基础标准,市与县按照支出责任承担所需资金。

1.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支持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外,按照幼儿园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与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学前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执行全省基础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与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外,按照属地原则由市与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4.发展特殊教育。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外,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与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5.普通高中公用经费保障。执行全省基础标准,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外,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与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公办学校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全省基础标准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

6.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外,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与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7.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支持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双高”计划建设,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外,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与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8.对财力困难学校临时专项支出。以帮助消除校园安全隐患为重点,兼顾今后校园市政公共环境改善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9.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贴。按照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对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用且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4:3:3比例分担;对其余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贴,所需资金省市县财政按2:2:6比例分担。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或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县(区)在确保国家和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和省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对上述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县(区)负担部分,由县(区)通过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国家、省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县(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支出责任

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认真执行相关政策,按规定和标准足额安排预算,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加强预算管理,严格绩效评价

市、县(区)财政要根据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出,县(区)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全面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成果应用,着力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动态优化制度,促进规范运行

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兜牢保障底线。动态调整优化全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适时调整完善全市基础标准,不断提升全市教育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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