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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50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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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力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
性住房政策、规划和建设等重大事项。 大同经开区管委会,依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分 析 研 判 保 障 性 住 房 市 场 需
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配售型保障性 求,拟定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
住房年度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和发展规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保障
管理系统,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 任务分解到各区实施。
装修标准、封闭管理、资金监管和日常运营,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分为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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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督促运营企业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运营 类项目和收购存量房项目。
管理、回购、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新建类项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 (一) 建设途径包括:利用划拨用地新建;
设局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 利 用 闲 置 低 效 工 业 、 商 业 、 办 公 等 非 住 宅 用
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的申报工作。 地,经变更土地用途后建设;利用依法收回的
市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管 理 局 负 责 按 照 国 家 、 已 批 未 建 土 地 、 房 地 产 企 业 破 产 处 置 土 地 建
省、市相关要求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 设;通过改造旧小区,旧街区以及城中村开发
项、工程建设手续工作。 建设。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筹建计划和 (二)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发展规划,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用 收购的存量房项目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
地的各项工作,包括:规划要素保障、土地报 建 成 未 售 的 商 品 房 和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其 他
批与征收、依法收回存量土地、土地储备与供 房源。
应等。同时,负责办理和审核申购家庭的不动 第七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产登记情况。 以 划 拨 方 式 供 应 , 纳 入 全 市 年 度 土 地 供 应 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 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
目建设。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 土地中优先供应。
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税务 需利用已出让国有用地建设的,应当由有
局等相关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申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规定收回国有用地使用权
请 发 行 地 方 政 府 专 项 债 券 , 落 实 税 费 优 惠 政 后,再以划拨方式重新供应土地或按规定将土
策。同时,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绩效管理与绩效 地使用权权利性质调整为划拨。
评价工作。 第 八 条 配 售 型 保 障 性 住 房 应 当 统 筹 规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划,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考虑交通便利、
各部门负责各类人才的认定。 公共设施齐全的区位布局。
市公安局负责户籍认定。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控制套型、
各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 面积,满足保障对象居住需求。新建项目单套
织实施属地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使用、退出及 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70 至 120 平方米。收购的
监督管理等工作。 存量房套型、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流程与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品住房相同,运营企业应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 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备配售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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