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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2/2021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大 同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 《大同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同政办发 〔2021〕 16 号
各县 (区) 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
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同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 和行业指导,县区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
管理,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 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管理。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 序、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建设、验收、交
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 付商品房,并同步交付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
用于房地产经营的房屋。 服务设施。
第三条 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市行政审 分 期 建 设 的 商 品 房 , 符 合 交 付 使 用 条 件
批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 的,可以分期交付。
自职能,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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